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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制度的创新,归根结底应该由市场来选择,改革应当允许和鼓励市场主体的有益尝试和制度创新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创新驱动上升为国家战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造传统引擎,打造新引擎。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科技创新型公司需要不断改革公司治理制度,挖掘制度的竞争力,以适应全球化时代的创新竞争。
科技创新型公司是近年来最活跃的创新主体之一。近一段时间最受关注的一个事件,就是阿里巴巴采用类似于“双层股权结构”治理模式在美国上市。而根据统计,2013年以来多数赴美上市的中国科技类公司都采用了类似模式。双层股权结构是指,上市公司发行在投票权上有区分的两种股份,一种是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一股一投票权”的普通股,另一种是向公司创始股东发行股份和投票权非一一对应的“一股复数投票权”的超级投票权股份。双层股权结构允许创始股东在大规模融资的同时,掌握公司的控制权。相较于通常的“一股一投票权”,这一公司治理模式更能激发创始股东的创造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因此,科技创新型公司要发展壮大,关键要激发企业家的创新激情。正是创始股东的梦想和创意,成为创新型公司最重要的核心资产,也构成了前行的驱动力和竞争力。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设计,一方面维护了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公司民主和投资者保护,有助于公司和投资者的长远利益,最终有助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进而言之,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需要坚持需求导向,坚持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一些国际上的“百年老店”之所以长盛不衰,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公司制度激励创新,满足了公司治理结构需求,从而得以在全球科技创新中脱颖而出。
中央一再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公司治理制度的创新,归根结底应该由市场来选择,由投资者进行判断。可以预计,在下一波经济浪潮中,中国将涌现越来越多的创新型公司。我们是应该顺应市场,还是因循守旧、错失时代机遇?无论如何,改革应当允许和鼓励市场主体的有益尝试和制度创新,从而一方面提升我国证券交易所在全球资本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将推动中国创新型公司的整体发展,使创新成为中国公司最强大的内驱力。
党的十八大指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竞争关键是自主创新能力,公司是市场中最强大的经济力量,更是创新的主体。公司制度的优劣,对推动一国公司创新能力和国家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公司制度改革方面,中国应为科技创新型公司提供强大的制度供给,增强我国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在公司制度领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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