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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再次向违章建筑出拳。与过去集中整治模式有所不同的是,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引入了多管齐下的社会治理办法,充分调动现有的法制资源,从多个管理口子精准扼住不同违建的利益通道,从而倒逼违建者配合治理,有望打破过去对违建发现难、干预难、拆除难的现象。
违章建筑是一种“城市病”,几乎每个城市都有那么几个号称 “最牛”的违建久治不愈、屹立不倒。违建占用公共空间、破坏邻里关系、滋生安全隐患,已经成为拖累城市发展的突出性矛盾。今年以来,各地由于违建引起的火灾、垮塌等事故频有发生。至于违法搭建鸽棚、厨房、屋顶花园等引起的环境污染和漏水漏电,更是成了社区管理中的老大难。
作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乱建乱造的房屋以及其他设施,其本身违法的性质并不存在争议。制止和拆除违章建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完全可以依法依规,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但在现实中,由于拆违控违事关违建者切身利益,所以在违建治理的事前、事中与事后都需要管理部门与对方“斗智斗勇”,牵扯了大量精力、人力与物力。在“暴力抗法、钉子户现象、执法不公”等问题纠缠之下,导致拆违控违往往遭遇“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巧办法不中用、硬办法不敢用”的窘境。一些部门也就有了畏难心理,对辖区内的违建问题不愿管、不敢管。这也使违建现象沦为整治后有所收敛、一放松就卷土重来的顽疾。仅以上海为例,虽然历年拆除违建力度均不下数百万平方米,但是违建现象仍未杜绝,甚至还有继续蔓延的势头。
从违建现象发展过程来看,早期多为解决逼仄的居住性空间,到现在已经形成为了观赏、经营、生产、避税等利益多样化的格局。违建实质上是反映了经济快速发展与城市基础建设的不平衡。如果不从利益症结上着手,还是诉诸于运动式的搞几次集中拆除,那么就很难走出传统治理的困境。《实施意见》的核心要素就是对违建主体进行了分类管理,明确和细化了建设者、使用者、管理者的责任义务,调动了各类法律资源、社会征信系统和公用事业等对相关利益者加以约束,严格控制将违章建筑用于生产、经营和出租牟利等非自身居住用途。这就使营利性违建者不仅要面临处罚,而且其违章建筑的实际价值也大大降低。在收紧利益链条的同时,《实施意见》还对正在搭建中并拒绝停建自拆的和侵害公共安全、公用设施的违建明确了实行强拆的刚性措施,将有力控制住新的违建继续出现,并对安全隐患较大的部分违建祭出重拳。
除了分类管理的思路,《实施意见》也细化了部门配合与综合治理的要求。例如对管理部门提出的两个“2小时”(2小时内上报、2小时内到现场处置)和2天内反馈进展、半月内反馈结果,就是一个方便群众检验工作实效、倒逼各部门间提高配合效率的措施。《实施意见》体现了“找准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实效”的工作思路。
当然,对于像“治违”这样的系统性工程,《实施意见》只是上海在强化制度保障、建立长效机制方面的一个新探索,还需要在操作中根据碰到的实际问题,继续健全各方面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各项规定与标准,充分调动基层干部和社区群众的积极性与创新力,结合我们城市的特点,制定出更多具有针对性的策略,最终实现把“违建”关进社会治理的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