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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前后,有两则跟玩具枪有关的新闻比较受关注。先是有报道称一位在天津大悲院码头摆气球射击摊的赵大妈,被天津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网上和朋友圈引发了一场“判决任性”的争议。继而,昨天又有报道说,河南信阳市新县法院在网上拍卖可以发射“BB弹”的玩具枪,三次共涉玩具枪29支。
同情赵大妈者,多是基于直观印象,认为那种在很多旅游景区常见的打气球的塑料枪,实与想象中受管制的枪支弹药无法划归同类,否则“很多玩具店厂家的老板都应该抓起来了”。反驳者则表示,当地警方立案查处于法有据,甚至有司法圈内的公号发文章称,即便相关法条认定标准有争议,但法律就是法律,也得遵从。不过,随后又有批评者指出,即便如此,当地执法部门也缺乏人性化,没收玩具枪再加一个缓刑足矣。
上网检索一下,类似赵大妈这样因玩具枪涉刑的案例并不少见。2015年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过一起“男子向台湾卖家网购20支仿真枪”的案件,当时法院认定该男子“已构成走私武器罪,情节特别严重,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梳理相关案件,核心就是“枪支”的认定标准。公安部2010年发布的标准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以此来衡量,包括前面提到的两个案例,其认定本身并无争议。
然而,正如新县法院回应“网上拍卖”时所说“只是进行了价格鉴定,未鉴定‘枪口比动能’”,可见即便是专业司法人员也很难第一时间做出对玩具枪可能涉及管制“枪支”的概念反应,更何况普通百姓?是不是在商店买了一个“玩具枪大礼盒”,要专门测一下枪口比动能然后才可以送人?
因此,根子还在那个与人们日常直观印象并不一致的标准上。一方面,这个标准与国外乃至港澳地区通行标准相去甚远;另一方面,让人困惑的是,2008年以前,中国的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还是16焦耳/平方厘米,究竟如何一下子降了9倍?对此,去年8月10日,《检察日报》围绕“仿真枪”的话题发表评论:“把标准是16焦耳/平方厘米,一下子改成1.8焦耳/平方厘米,与改到0又有多大分别?这几乎是沾边就犯罪。”
真正的法治,源于人民对法律的信仰。而法律之所以能让人们信任、信服并成为信仰,很重要一个前提是符合人们对其守护公平、公正等社会正义价值的期待。面对屡屡陷入争议的“枪支”标准,有关部门理应积极回应,才不至于在一次又一次的“荒唐”争议中消解人们的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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