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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龄津贴还须从法律求解
冯海宁
//m.auribault.com 2016-08-25 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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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官网日前通报了全国省级层面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的情况,其中,26个省(区、市)出台了高龄津贴补贴政策,天津市给予该市百岁老人的津贴为每月500元,标准最高。浙江高龄津贴标准最低,每人30元/月。

  (8月24日《新京报》)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为让老人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增加老人收入让他们过上体面的生活,各地为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是应有之义。资料显示,国外早就有高龄津贴制度,如英国1908年、瑞典1913年就实施了普遍老年津贴制度,这是一种除养老保险之外的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龄老人享受到了老年人补贴制度红利,有的地方老人享受高龄津贴,有的地方除高龄津贴外老人还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切实增强了老人获得感。但高龄津贴仍存在不少问题:个别省区市还未出台政策,各地补贴标准、补贴年龄、发放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

  比如说补贴标准。天津每人每月500元,而浙江每人每月30元。两者相差十几倍,这种差距明显不合理。另外,在发放方式上,某些地方的做法不够人性化、科学化。如武汉有老人反映,高龄津贴复审要带身份证,如果腿脚不方便,家人还需带老人持当天或当月报纸拍的照片去复审,让人心里特别不舒服。还有一些地方发放高龄津贴比较低效,如某市80岁以上老年人约有16万,有8万人未及时领到津贴。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这一法律表述有三个特点:一是鼓励而非强制,地方自然操作各异;二是对象是低收入老年人,未必好界定;三是规定过于简单,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发放方式等方面缺乏详细规定。

  因此,要让高龄津贴成为普惠性制度必须完善法律,既要让高龄津贴成为刚性制度,各地必须为高龄老人如期、足额发放津贴;也要把补贴对象扩大,不局限于低收入老年人;更要统一补贴标准、年龄、发放方式,若违反规定应当追责。如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法做出详细规定,在完善法律后可出台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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