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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善款伤害社会爱心
方桂琴
//m.auribault.com 2016-02-25 来源: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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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2月,四川盐亭县13岁单亲家庭女孩梁颖,因患癌症晚期且家庭贫困,得到了社会爱心人士的捐款。今年1月14日,梁颖病重不治去世,后有爱心人士发现,当初的捐款并没有用完,于是要求退还捐款,却被告知不愿意退钱,当地社区也介入做工作,却同样被告知“没钱了,不退”,引发了退款风波。(2月24日《成都商报》)

  面对个体危困,社会爱心人士纷纷慷慨解囊,展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爱心的传递也让社会温暖久久。正是基于这样的爱心互动,遭受困厄的个体才能感受到暖意融融,才能得到应有帮助。这种善意虽然是无偿的,却是有条件的,因为这种善意是建立在诚信基石之上的,更是建立在彼此共同的愿景和目的之上的。

  具体到这一个案中,捐赠者捐款的目的是救治“癌症女孩”,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救助对象因为“病重不治去世”,那么基于这一救助前提消失,作为捐赠者指定用途的捐款自然也就无法继续用于救治捐赠对象,这一捐赠行为也就中断,基于此,捐赠者讨回剩余捐款并无不妥。且这一指定用途的捐款完全可以被视为有条件的捐赠,在捐赠的前提条件丧失后,捐赠者有权索回捐赠款项,然而现实中受捐赠者家属的昧财之举,无疑让爱心人士心寒。

  善款必须善用,这应是捐赠者与受捐者家属之间达成默契的共识,因此,退捐与否,也考验着受捐者家属的诚信。只有受助家属按照捐赠者意愿退回“剩余善款”,才能使剩余善款能够进行二次捐赠,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爱心作用;如若不然,受助者家属即便昧着良心吞下了剩余善款,也是对社会爱心的极大伤害,继而难以心安。

  呵护受伤爱心,更需要法律护航。尽管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捐赠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捐赠和受赠行为、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环节,仍有需要完善之处。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护航,才能呵护爱心“爱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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