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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这是法学家江平为呼格吉勒图所作的墓志铭里的一句话。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当下,呼格个人的悲剧,已经上升为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共同期待。然而,刚刚宣布的对涉案公职人员的追责结果,却令更多的人感到悲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布呼格无罪,是在2014年12月15日,此时他已经被执行死刑18年,当年他才18岁。18岁,多好的年纪,如果不死,他那时候应该已经超过36岁,正是在父母跟前尽孝,在儿女面前示宠的年纪。冤杀让他的人生止步,让法律蒙羞。仅仅是恢复名誉、还其清白,已不足以使灵魂安息,让生者慰怀。
自从呼格被宣告无辜之后,人们就一直在等待这个正义的宣告。一年多以后,靴子终于落地,结果却令人意外。涉案人员27人中,除呼格案专案组组长、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26人,其中,党内警告4人,行政记过5人,党内严重警告7人,行政记大过3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并罚的7人。
对于渎职行为事后追责,我们有明确的立案处罚流程和标准,轻则行政处分,重则追究刑事责任,是党员的,还要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党纪处分,则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和记大过,都属于较轻的处分。而在法律制裁方面,《刑法》和“两高”都对渎职和职务犯罪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和立案标准。
人死不能复生,一条年轻而鲜活的生命,因一群人的渎职而永久逝去。而一个全国关注的冤案的事后追责,竟然如此轻描淡写,让所有的观者感到错愕。不仅处分偏轻,连“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这一原则也没有做到。甚至出现责任越大,处罚越轻的嫌疑。
在当地媒体《呼和浩特晚报》刊于1996年4月20日的庆功报道《四·九女尸案侦破记》一文中,详细记载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曾亲临审案现场,指示干警“展开一个全面的、间接的包围圈,从间接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让呼格吉勒图丢掉侥幸心理。”“指示,极大地鼓舞了分局的同志们,在他们认真贯彻领导意图的情况下,审讯很快便发生了根本性的扭转。”这位在冤案中起到关键性和决定性作用的人物,得到的仅仅是党内警告处分这一最轻处分。
这份追责名单之所以令人不解,还在于这是一份没有依据的处分,对涉案人员的行为没有任何交代,名单上的人因何原因受到处分,人们看不懂。刑侦、审讯、公诉、庭审……在各个环节中,呼格吉勒图曾经无数次向办案人员阐述自己的清白,曾经有无数次的机会生还,然而他们都无数次将头扭到一边,认定这个18岁的小伙子有罪。这些人是否已经全部在这份名单里?这份名单里的人在形成冤案的过程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一同被审讯的闫峰,曾听到呼格被打得惨叫,看到他头戴头盔被铐在暖气片上,实施这些暴行的又是名单上的谁?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答,这份名单就不会令人信服。
司法系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司法机构都不能做到遵纪守法,有错必纠,如何去维护法治环境,如何令人心服口服?这样的处理结果,不仅没有任何的警示作用,反而会成为新的冤案的土壤。这样的处分,也与呼格母亲尚爱云的期望相去甚远,她在听到这一结果时嚎啕大哭,浑身发抖,她问到:“最严重的处理都只是行政记过,你让它怎么去警示他人?”
这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尚爱云之问。依法治国,必须正面回答这位母亲的质问。执法机构带头遵守法纪,是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平时要依法办事,出了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违法乱纪的职务犯罪,更要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不能仅仅处以党纪和政纪处分。“护犊子”的结果,只能保护一小撮人的个人利益,受伤的,却是人们对于法治社会的信念。
人血不能成为胭脂,正义必须让人看到。唯有呼格案中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处理,才能抚平呼格亲属心中的哀恸,让社会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让人们看到有关部门“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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