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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昌俊:法官职业化应先破除任免“行政化”
//m.auribault.com2014-09-25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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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2晚起,浙江平阳县委书记王中毅拟提名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的消息,遭到众多网友吐槽,甚至包括北京的一个基层法庭。该法庭在官方微博上发问,“中级法院院长是否需要法院工作背景?若无法学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经验而被直接任命为法官和审委会委员,案件讨论会时能否发表出个人意见?院长法官是否应办案?有无能力办案?”目前,这条引发热议的微博已被删除。(9月24日《南方都市报》)

  这是继前不久哈尔滨市畜牧局长转任教育局长遭遇“跨界”任免质疑之后,又一则任免候选人公示遭遇质疑的案例。较之于一般行政部门的“一把手”,法院院长人选必须要拥有更高的专业化与职业化背景,这应该是此次任免争议之所以衍生的重要原因,而争议所指向的方向,也无非是法官的职业化这一发展趋势。

  从王中毅的简历来看,其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的资质确实存在较大疑点。按照《法官法》第六条的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言下之意,法院院长不应该只是一个行政化职务,也应该履行作为法官的审判职责,北京一个基层法院对之“有无能力办案”的质疑正源于此。

  而《法官法》中在法官的任免条件中明确要求: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与此对照,王中毅的简历中,其唯一与法律有过交集的经历是:曾参加杭州大学法律专业自学考试,而这还非任职经历。显然,任免王中毅作为法院院长至少与该法律的相关条款存在冲突,即使目前是候选人,应该也不符合资格。

  回到法官的任免上来,随着全社会对于法官职业化的认识和呼声提高,法院系统内“外行领导内行”的做法,所遭遇的质疑已经愈发明显。早在1998年,就有法律学者对于复转军人进法院这一现象提出质疑,引发强烈关注。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在全国法院系统28万多名法官中,研究生层次的仅占0.25%,本科层次仅占5.6%。尽管对法官的继续教育在近些年得到了加强,但至今法官队伍中仍有不少人达不到最低学历要求。此次任免经历无疑只是其中一个个案。而由毫无法律从业经历的行政干部调任法院院长,其所对应的正是目前司法系统内部的行政化生态。

  众所周知,现行司法体制下,法院内部设有审判委员会,另外还有主管院长及庭长对案件的审批制度,由于审委会成员、主管院长和庭长都属行政角色,他们通常不参与庭审却对案件享有决定权——当法院院长的行政长官角色远远大于其法官职责,忽视专业背景的“行政化”任免做法,也就不令人意外;而另一方面,作为法院“一把手“的专业度不够,还与现实中的官员任免规则有关。即司法系统与行政系统的任免往往是互通,并无分类管理的明确界限,而囿于同级别调换的任免思路,法院院长也被对应为相应级别的行政官员,这种思路之下,对于专业背景的考量自然被放在次要位置。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过度行政化的任免规则,也正是司法地方化与行政化的一个重要表现与症结所在。

  对应到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样的任免也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相悖逆。正如法律学者所言,毫无法律背景和实践的行政领导任法院院长,“肯定不符合趋势和要求。”而要告别这种行政化思路下的法院院长任免沉珂,只能靠司法体制改革以更大的步伐稳步推进。

  将法院院长候选人在微博予以公示,其所体现相关方面对于任免程序和民意的尊重当值的肯定。但面对由此带来的争议,当地相关方面也当进一步回应释疑,并及时纠偏,由此才是公示的真正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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