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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琳:防治高考舞弊,责任机制比技术手段更重要
//m.auribault.com2014-06-19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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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高考监考技术手段升级的同时,也应让高考舞弊责任机制再升级,让查办高考舞弊的调查或侦查行为再升级

    作为“中国第一考”的高考,给人们的印象应该是监考极严。但就是在极为严格的监考之下,仍有一起跨越湖北和河南两省的有组织高考替考案在近日曝光。河南省招办通报称:2014年河南省已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教育部对此已派工作组赶赴河南省、湖北省指导督办调查。

    替考案并非今年才有。2006年的陕西洋县高考替考案,2007年的安徽砀山高考替考未遂案,2008年的甘肃天水高考移民替考案等,都曾轰动一时。为了防止替考,身份证识别仪和指纹识别等高技术手段在高考考点被广泛应用,有的考点甚至用上了人脸识别仪器。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此次曝光的河南高考替考案中,技术防伪等措施在考务人员的“监守自盗”之下,基本形同虚设。一个细节被媒体广为报道:一名女“枪手”在验证指纹膜时,验证机一个劲地报警,监考老师分明已经发现了其中的破绽,却还是让其通过了验证。

    综合过往的高考替考案,不难发现,多数都有考务人员的参与。再好的技术措施,再严格的程序规范,“把关人”出了问题也是枉然。所以说,责任机制比技术手段更重要。责任不到位,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总会有少数考务人员突破红线。遏制高考替考和遏制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一样,都要强化责任机制,通过大大提升舞弊者的风险,让替考者不敢为。

    从个案来看,对舞弊者的责任追究提升空间仍然巨大。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一律取消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的在校大学生,还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考生的“暂停高考1至3年”,能否防范该考生变换身份再次参加考试?而对考生来说,替考行为的主要决策者可能并不是考生自己,而是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这些人员的责任如何追究?替考从零星个案发展到今天的有组织犯罪,幕后策划者的责任在法律上又如何处置?据称在高考前几个月,一些高校频现招募高考“枪手”小广告,我们的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能否将情报收集的触角伸得再长些,将案件的查处再提前些?在高考监考技术手段升级的同时,也应让高考舞弊责任机制再升级,让查办高考舞弊的调查或侦查行为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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