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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益要重点保护
金备
//m.auribault.com 2016-09-09 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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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9月10日是第32个教师节。

  新中国成立后,十分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1951年,首任新中国的教育部部长和教育工会主席宣布,五一国际劳动节同时为教师节。但当时的教师节由于缺少特色而被人淡忘。“十年动乱”严重损毁了“尊师重道”优良传统,1985年1月,全国人大六届九次常委会决定,每年的9月10日为教师节。自此教师节成为法规明确的针对特定群体的节日。

  教师节的设立就是为了恢复教师的尊严和荣誉感,重塑教师“灵魂工程师”的光辉。在教师节来临之际,国家党政领导人会慰问教师,教育部门和工会在教师节期间表彰优秀教师。教师节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提醒社会各界要保护好教师的权益,教育工会更是对拖欠教师工资、学生家长殴打教师事件作为必须严查的事情,要一查到底。

  教师节建立后,二三十年中教师的社会地位迅速得到提高。虽然受社会出现不良风气的影响,令少数教师“为人师表”的品格下滑,而且教师的职业也正成为很多人羡慕的职业,但并不是说教师的权益保护就不重要了。

  两年前,多地发生以中小学为主的教师集体讨要工资事件。2014年11月黑龙江肇东市8000名教师停课,老师们称停课的主要理由是工资太低;2014年12月22日固始县大批中小学老师围堵在县政府门口讨薪;2015年1月广西桂林资源县近千名教师集体上访向政府讨要绩效工资;2015年7月28日,吉林市吉化中小学校的教师集体围坐在政府门前台阶上,提出提高工资的诉求、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不一而论,对中小学教师来说,也许存在对学校绩效工资的改革不理解,有关部门没有做好疏通工作,但应该认识到保护好教师的劳动报酬权益,依然是第一位的,任何时候也不能掉以轻心。

  我国的中小学教育是义务教育,属于公益性的,但从事公益性工作的教师,他们的劳动却并非等同于公益性的义务劳动。教师和其他劳动者一样,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应享有法定的劳动者权益。但教师的有些加班难以测算,比如为学生补课补习、对学生家访等等,难以测算加班时间,只好套用公务人员不执行《劳动法》加班费的标准,可能给教师一些补助却不是加班工资。然而学校在实行绩效工资分配,又套用了企业办法,按企业分配进行管理。教师到底按《劳动法》还是参照《公务员法》享有权益?似乎游走在两个法律之间,值得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教师权益的界线,以保护好教师的合法权益。

  寒暑假是教师特有的“福利”,可有些高中主科教师,提前一年多就对迎接高考的学生补习功课答疑,放弃大部分寒暑假时间。虽然教育部禁止寒暑假期间给学生办补习班,但面对学生需求的压力和学校追求升学的压力,教师只有服从学校的安排,他们的合法权益怎么保护也成为难题。

  再有国家开放生育二孩儿政策后,女教师较多的中小学校,自行制定了女教师“计生申报”规定,要求申报生孩的女教师“排队怀孕”不得影响工作。怎么合理地保护女教师的生育权,也成为保护教师权益的重要问题。还有教师工伤认定,诸如教师在学校打球猝死,教师暑假期间家访出了交通事故是不是工伤?不同的地方人社局认定的结论就不一样。

  教师节提醒人们,对教师权益的保护要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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