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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珍视签名权
金备
//m.auribault.com 2016-04-01 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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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某清洁公司,今年3月环卫保洁工主管口头通知,所有高龄保洁员上班前要把头发染黑,不染将受处罚。公司还有一个规矩,每个月发工资时,主管都会带来两张签到表,一张是当月职工实际出勤的表格,另一张却是完全空白的出勤表,职工必须在两张表格指定的位置上签名,否则就不给工资。有职工怀疑,签署两张签到表格,一是为应付上级检查,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好造假。职工为了拿到工资,只好在两张表格上签字。公司人事主管回应记者询问,公司不会有空白的表格让员工签署,但不排除个别情况下因主管工作繁忙,所以先让工人在表格上签字,主管之后再补填的情况。(3月29日《南方工报》)

  让高龄环卫工人染发上岗,可以理解是为了环卫用工的“形象”,不然让白发苍苍的老年环卫工扫大街,会使人感到公司缺少尊老的爱心。但如果公司出资给老年员工染发倒也罢了,若是由员工自己掏钱染发,不把头发染黑上岗就要予以处罚,就有歧视性的乱处罚之嫌了。

  让员工在空白的签到表上签字,公司的解释实在难以成立,因为已有了一张当月职工实际出勤表格,不存在主管因工作繁忙便于日后补填的情况。显然,令职工在空白签到表上签字,不是用工单位“画蛇填足”,员工的猜测不无道理。比如员工索要节日法定的加班工资(据笔者了解,很多地方的劳务环卫工没有加班费),公司让职工签字的空白表格就派上用场了,可以填制出勤表作为证据,证明职工没有加班,而讨要加班费的职工只能“空口无凭”,拿不出证明加班的“铁证”。

  虽然普通劳动者的姓名,似乎不如公众人物那么重要,不会有人像追星族一样求签名,但从法律角度讲,公民的姓名权是平等和独有的,在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上签名,就是签名人对权利义务的认可。所以,劳动者要珍视签名权,对于确定权益和义务的文件,需要认真审看考虑后再签字。

  去年1月,新华社发布一条消息,江西省乐平市浯口镇赵家山煤矿36名矿工,被工伤认定为患尘肺病,并作了劳动能力鉴定。2012年8月,乐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煤矿方应当对不同病情的工伤工人进行赔偿,少则几万元多则二十几万元。但煤矿方没有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两个月后在政府官员参与的调解下,32名矿工签署了一纸《工伤赔付协议书》,其中有条款显示矿方一次性赔付仲裁赔偿款的30%,矿工获得赔偿后“自愿放弃再向甲方申请赔付的权利”。在《工伤赔付协议书》上签名的32名尘肺矿工,等于赔偿金缩水70%.

  当时在《工伤赔付协议书》上签名的32名尘肺矿工,一是文化水平低,没有逐条阅读《工伤赔付协议书》里的条款,二是听信矿方的口头承诺,先给仲裁赔偿款的30%,剩下的赔偿款再想办法解决。后来这些感到“上当”的尘肺矿工请求撤销《工伤赔付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因《工伤赔付协议书》上有他们的签名,法院不予受理。

  现实中,劳动者这种不假思索、为了眼前既得小利,在某些确定权利义务文件上签名的事情并不少见,而后再反悔要求获得“公平正义”,就难上加难了。因此,劳动者不能忽视了自己的签名,有时自己的签字也会“一字千金”,即使面对“高压”,也要保持签字的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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