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年休假问题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曾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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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6
来源: 中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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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一名女子徐某从2003年入职至2015年3月退休的十余年期间,一直没有休过年假,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法院判决该公司按徐某3倍日工资,支付其2008至2015年期间未休年假的待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对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我们为徐女士庆幸,因为她终于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我们也感到困惑,为什么此事直到退休方才提出,没有及时提出申诉的原因又是什么?
揣测徐女士在职时不提,退休后方提,其原因是怕因此影响到自己的工作,退休时没有了后顾之忧,于是与公司对簿公堂。
国家有明文规定,但在执行时遇到了梗阻。一些企业没有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以为职工不提出,自己就可顺其自然,于是装聋作哑,以为得了便宜。却不知只要于理有据,职工迟早会予以理论,只不过是时间早晚问题。俗话说“占小便宜吃大亏”,此话不假。职工诉之法律的结果,企业是既输面子又输钱。于此看来,在执行年休假问题上,企业应争取主动,做一个“依法治企”的模范。也只有依据法律来处理劳资关系,才能将自己立于不败之地。有人以为年休假问题,职工是当责人,只要职工自己不提出,企业就没有责任。我以为:非也!在执行年休假问题上,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主动为职工的休假作出合理安排。这一案例也启示我们:在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方面,企业都应努力成为“依法治企”的模范,因为这样做有两益:企业得益于劳动关系的和谐;职工则得益于自身权益的保障。
编辑: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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