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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生育假须防范女性就业歧视
张海英
//m.auribault.com 2015-12-23 来源: 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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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该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显然是急切盼望生二孩的夫妻的福音。值得高兴的是,生育假也将随之延长——这是中央明确全面二孩政策以来,舆论热议最多的问题之一。一旦生二孩可以延长产假,必然有助于提升生育意愿。

  根据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据说有的地方对晚婚晚育者还有15—30天的奖励。但全面两孩后,生育两个孩子分别安排多长产假有待观察。假如生第一个孩子产假仍是98天,笔者认为生第二个孩子产假应更长。一者,两个孩子需要照顾;二者,产妇身体需要更长时间恢复。

  也就是说,一旦“延长生育假”的法律草案获得通过,应该立即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至于如何延长产假(包括男性陪产假),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女性的意见,另一方面也要兼顾用人单位的看法,因为女性产假时间长短直接关系到企业利益。如果不考虑企业利益,女性就业就会面临更多歧视。

  对于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来说,理由很现实,必须考虑用人成本。而全面放开二孩、延长生育假,无疑增加了企业用人成本。那么,高度重视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就会更加减少聘用女性。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据说不少高校的女性研究生、本科生在校期间就结婚生子了,为的是增加就业竞争力。

  显然,女性个体应对就业歧视的能力很有限。这需要政府有关方面进行全方位设计和安排。其中,制度安排是基础。有人曾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这值得考虑,因为有利于提升女性权益保障方面法律的统一性、系统性、权威性。如果能够在法律中明确每个用人单位中女性的比例,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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