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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不告知工会违背程序正义
石南
//m.auribault.com 2015-12-22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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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正义,从另一个角度解读,也即程序、次序正确。这用在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程序上,有两个告知,没有“告知员工”,没有“告知工会”,就叫违背程序正义。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该市一家公司在单方解除与员工的无限期劳动合同,因未事先将理由通知该公司的工会组织、未征求工会意见,故判令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6万元。目前,在历经二审后,该案判决已经生效。(12月20日新华网)

  这个案例披露后,引发了广泛好评。我也认为,它具有标杆意义,对于那些单方随意辞退员工的行为,具有强烈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尤其是辞退员工无视工会组织的行为,就让这些“强权者”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

  长期以来,一些劳动者动辄得咎,只是因为一个小差错,甚至仅仅因为管理层个人好恶就被辞退的现象车载斗量,比比皆是。同时,在辞退员工时,也常常没有几家单位把工会和职工组织放在眼里。这个案例至少表明,辞退员工固然是用人单位的权力,但是即便在理,合乎章程,但是未通知工会,未征求工会意见,一意孤行,就是违法,违反了《工会法》《劳动合同法》。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据了解,这名姚姓男子因与张姓同事发生口角被其打伤,张被拘留10天,姚被公司开除。随后他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申请仲裁,获支持。法院认为,警方并未处罚姚;该公司在开除姚时,并未征求已有12年历史的该公司工会意见,其辞退程序违反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广东的这个判例表明,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未经工会被判赔偿,凸显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也即“看得见的正义”,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程序正义,从另一个角度解读,也即程序、次序正确。在棋类比赛中,常被引用的一句话就是,因为一个次序走错,叫“棋错一招满盘皆输”。这用在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程序上,有两个告知,没有“告知员工”,没有“告知工会”,就叫违背程序正义。

  换句话说,用人单位炒人,不仅要合乎规定,也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包括程序正义,即必须看工会脸色,必须看法律颜色。这当然也需要工会组织认真履行法律责任。概略言之,那些个不断曝出的冤假错案,寻根究源,无一不是有人胡作非为,违背了法律的程序正义。这样的案件昭告于天下,也是迟早的事。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可以迟到,但不可以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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