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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法律底线的诚信才有意义
金备
//m.auribault.com2015-06-05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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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记者曾报道过一则案例。2012年9月,上海的王女士到一家培训机构应聘雅思英语老师,在求职登记表上谎报自己已婚已育。她顺利入职该培训中心并签订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去年2月,她将怀孕的情况告知单位,培训中心以王女士入职时虚报个人资料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了维权,女员工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培训中心认为,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并强调是否生育与女员工竞聘的岗位无关,但诚信问题就与岗位有直接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个人隐私。本案中,培训中心已明确表示王女士是否生育与录用与否无关,女员工的做法也就不应被认定为欺诈,单位也就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支持了女员工的维权诉求,依法保护了女员工的特殊权益。笔者以为,上述的案例还说明了一个道理,只有恪守法律底线的诚信才会有积极意义。

  人所共知,从新中国建立之后,宪法就规定了男女平等,我国的劳动法律明文规定妇女就业不得受到任何歧视。只是当企业用工自主后,对女性就业歧视可谓成了潜规则。先是用人单位只愿意招用未婚女性入职,后来感到年轻的未育女性对单位造成的潜在经济损失会更大,于是生育过的女性求职就更有优势了。只不过,由于用人单位掌握用工自主权,选择入职的职工时,很难证明其存在就业歧视。

  就如女员工求职时谎报生育状况的案例,假如她很诚实地在求职登记表上填写已婚未育,恐怕也就被“优胜劣汰”了。自然,这是笔者的猜想,只是实际生活中发生太多的事情,总是在佐证这种猜想。

  诚信是美德,是做人的根基,是社会良性循环的基础。然而诚信只有在遵守法律底线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都讲诚信,才使诚信变得有积极意义,也才有利于诚信的培育。

  人们说“世风日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不追求和珍视诚信了。但应该看到,人们不追求诚信的原因,是有些人在利益的驱动下,要求别人讲诚信,自己却不讲,而且践踏法律底线。就像上海那个培训中心,信誓旦旦地说聘用女员工和是否生育无关,但得知女员工怀孕后,即以女员工不诚信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可见,当初让女员工填写的求职表,已暗藏了违法的就业歧视,不讲恪守法律底线的诚信在先。

  女性就业后生育,确实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小的经济负担,而这些负担主要由企业承担,并不是国家和社会去全部分担。所以,不讲诚信的行为,往往是从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在利益驱动下形成的。因此,现阶段讲诚信还有另一层含义,意味着要做出自我利益的牺牲。而诚信的可贵,也恰是对私欲的约束。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作为有用工自主权的用人单位,需要培育社会责任感,培育遵纪守法的良知,守住法律的底线讲诚信。用人单位有了恪守法律的诚信,才可能使员工讲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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