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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恩清话】“免费游”为何只限朱某人?
符向军
//m.auribault.com 2016-04-02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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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如果未经一定批准程序,有无越权之嫌?是否会带来国有资产流失?本该对游客一视同仁的景区却搞“特殊的优惠”,难免有违法嫌疑,至少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

  只要您或者您的同伴姓“朱”,4月2日至4日清明小长假期间来明十三陵,可以享受长陵、定陵、昭陵和神路四大景点免费游,一次能省165元门票钱。十三陵特区办事处负责人表示,今年清明期间,十三陵长陵景区将举办明朝皇家祭祀祈福大典,再现万历八年清明节神宗奉两宫太皇太后谒祭长陵的场面。明朝是朱姓王朝,皇帝姓朱,所以我们给“朱”姓游客一项特殊的优惠。(3月30日《新京报》)

  清明祭祖扫墓是中华传统民俗,景区借清明之际举办祭祀祈福活动来招揽游客,并打出“朱姓免费游”的招牌吸引眼球,可谓用心良苦。事实上,“朱姓免费游”已有先例,数年前的安徽凤阳、湖北的钟祥等地,都搞过类似活动。但此类“创意营销”并不值得提倡。

  明十三陵作为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早经世事变迁,已是属于国家、民众的公共文化、旅游资源,具有社会公益性特征,姓“公”不姓“私”,并非“朱姓王朝”或“朱氏后裔”所有的产权,如果要推行免费旅游,也应该向社会、全体公民开放,充分发挥公共文化、公共资源的公益属性和价值,而不是选择“姓别”歧视。

  而从法律正当性角度看,“朱姓免费游”也值得商榷。一是按《旅游法》、《价格法》等的规定,此类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而非市场调节价,那景区管理者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法定优惠群体之外的所有“朱”姓免费,如果未经一定批准程序,有无越权之嫌?是否会带来作为公共资源的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按《民法通则》、《合同法》、《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游客是平等民事主体,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消费者具有公平交易权,不受歧视,经营者对所有游客应一视同仁,童叟无欺,即便市场自主定价也应遵循公平、诚信法则。对“朱”姓游客搞“特殊的优惠”,难免有违法嫌疑,至少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

  再看所谓的“免费游”,貌似“赔本赚吆喝”,方便“朱氏后裔”祭祖之诚心可鉴,然而实际免的只是四大景点的165元门票钱,但偌大的明十三陵游览消费,几个景点的门票费用占比只是游客花费的一小部分,也是景区综合收入效益的一小部分,而在竞争不断激烈,传统的“门票经济”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态势下,旅游景区打出“免费牌”更有内在驱动力,只要能借此“免费游”的争议和广告效应“上头条”,进而带动景区知名度的不断攀升,吸引来越来越多的人气,何愁不会赚得盆满钵满。一定程度上,“朱姓免费游”促销,是一本“精明账”,醉翁之意不在酒。

  说到底,“朱姓免费游”不过是一次并不高明的营销炒作和噱头。固然,“免费”短期内具有一定的“眼球效应”,但旅游本身是一件轻松惬意的事,游客不会为了旅游而旅游,光靠“免费”吸引不来永远的游客,对游客按“姓别”分“三六九等”也只会带来更多的消费者心理失衡和排斥效应,过度炒作并不利于旅游业的长远发展。

  要让旅游景区保持兴旺发达,吸引更多游客光临,不能总靠抓住“节点”、临时赚吆喝赚眼球的低端营销,不能对游客也人为分类,搞“不平等待遇”,“优待朱氏”而冷落“李氏王氏”,关键还是要具有“大旅游”的前瞻眼光,落到提升旅游内在品质与服务质量、确保“游客体验”上才是旅游品牌保持竞争力的“王道”。(作者为江苏丹阳市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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