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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别成逆淘汰“帮凶”
郭振纲
//m.auribault.com 2017-06-28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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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最低价中标”成唯一标准,需要细化相关法律规定中的评标原则,使“最低价”与市场价更协调;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健全失信惩罚机制,严惩那些为自身利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在中标后以次充好的企业,为招投标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

  据6月26日《人民日报》报道,记者近日在江苏苏州和无锡、湖北武汉和宜昌、四川成都和德阳,对3省6市的100多家实体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最低价中标”成为企业集中诟病的问题。多位企业负责人表示,一些地方和国企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这种“重价格、轻质量”的指挥棒,不符合新发展理念,阻碍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招投标中有“最低价中标”原则,本意是为控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一些地方和企业在适用《招标投标法》过程中,简单机械理解“最低价”,未考虑或忽视企业运行的合理成本,导致一些重视质量控制和成本核算的企业被排除在外,而一些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重视质量的企业却中了标。这不仅埋下了安全隐患,而且会影响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在一些地方和企业,招投标领域一直存在乱象。比如,围标、串标、骗标的现象时有发生,通过招投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利益输送的案件不时见诸报端,如今在国家有关部门严格管控下,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有所收敛,但一些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动歪脑筋的情况仍未彻底解决,比如上述新闻曝光的“最低价中标”成指挥棒转现象。一些中标企业为获取利益,想方设法压低成本,工程项目质量无法保证,隐患重重。此前被曝光的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就是例证。

  事实上,我国《招标投标法》对于使用“最低价中标”原则是有前置条件的。其中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9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可见,我国实施的评标方法并非单一选择“最低价中标”。

  “最低价中标”成为中标唯一标准,并非一些地方和企业不懂市场规律,“外行”决策所致,而是导向和监督出了问题。一些招标单位担心审计时“说不清”,为规避“履职风险”,没有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实际条件,而是简单选择“最低价中标”;一些投标单位为达到中标目的,不执行“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在竞标价格上弄虚作假;一些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尽责,对一些中标企业选用质量不佳的产品没有及时纠正和给予惩处。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企业严控质量关,让打造“百年老店”成了一句口号,还扰乱了市场秩序,抵消了国家鼓励创新的政策意义。如不加以制止,很有可能演变成“优汰劣胜”,进而出现“逆淘汰”。

  推行质量兴国战略,需要企业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创新之路,“最低价中标”成唯一标准正与此相悖。拨乱反正,需要细化相关法律规定中的评标原则,使“最低价”与市场价更协调;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健全失信惩罚机制,严惩那些为自身利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在中标后以次充好的企业,为招投标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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