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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技”与“劳动关系”的碰撞

2018-10-17 10:19:11

  近年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科技正在悄无声息地改变我们的生活,新科技的出现不但为用工模式带来了变革,还给劳动法专家、学者对于一些日常人力资源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研究带来了不少新课题。近日,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与市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举办“新科技对劳动用工法律规制及法律服务的影响与应对”研讨会,围绕新科技对劳动用工法律规制及法律服务的影响与应对,尤其是新科技行业用工关系等认定及法律规制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互联网经济扩张引发劳资纠纷

  互联网经济在我国正处于快速动态性成长阶段,互联网平台类型不断增加,功能不断丰富。特别是在我国发展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的重要举措之一。但是,随着互联网从业队伍迅速扩张,劳动用工问题也逐渐显现,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

  A公司是上海的一家创业型互联网公司。老板是第一次创业,对法律法规不太了解,为了压缩公司的人工成本,决定降低员工缴纳社保的成本,利用人力外包的方式开展业务。混乱用工模式等导致公司发生拖欠加班费、报销款等问题,因此引发了公司与全体员工的矛盾。  对此,有专家认为,在“互联网+劳动用工”迅速发展的当下,更应当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和监管,提高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新型用工模式法律关系研究,发挥仲裁、司法引导功能;加强对业务外包的研判,遏制层层分包行为;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适度干预集体劳动关系变更行为;此外,还应用分层、分类方式处理涉及违法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劳动者权益。

  除此之外,面对新业态用工模式,不妨借鉴《香港雇佣合同条例》的分层保护模式,赋予签订“连续性合同”的员工以更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保障此类从业者的就业稳定和劳动安全。

  共享经济用工“水土不服”需完善

  不论是轰动一时的“好厨师App”案最终确认厨师们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无数互联网公司正在使用的外包、转包等方式的用工关系,这类以网约工为代表的共享经济用工以非同一般的速度在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共享经济用工的法律适用也呈现出争议多发的状态,当前以“从属性”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单一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面临此类争议的时候表现出“水土不服”。理论亟待重塑,而立法也亟待完善。  研讨会中,有律师提出,“新科技”冲击劳动关系是历史的必然,改变了传统的生产型企业以集中为特征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并直接、间接地冲击了理论上、法律上、制度上对劳动关系的传统认知。“新科技”冲击传统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是形成了新型劳动关系。以传统的标准认定新科技关联的新型用工形式中的劳动关系、合作关系、劳务关系的困难在于缺乏针对性。而劳动关系的确认与否,关系到劳动者社保、医疗、经济补偿金等权益,关系到劳动者因工负伤后的责任主体确定,关系到劳动者致第三人伤害的赔偿责任等等。由此,对此类劳动关系的认定意义重大,迫切需要厘清相关认定标准。

  有比较了中德相关劳动法律的学者表示,当我国还在细分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时,在德国法律概念中,“类雇员”的概念早已归属为人身从属性,从劳动时间、精力及倾斜保护的程度和弱势地位等方面考虑,提出“类雇员”概念,对此类人员特殊保护,而他们的经济从属性则是指劳动提供者的报酬收入占总体收入的一半以上。建议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在劳动关系认定的是与否之间创立灰色地带,以便于目前的实践操作。

  也有学者认为,共享经济用工不应轻易认定劳动关系,因为极易带来包括加班、社保纠纷等的连锁反应。当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呈现“脱节”的状态,传统的从属性理论难以适应新业态用工模式,应当对传统劳动理论进行全面反思并进行深入梳理,让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而非逃避这种关系。

  不同用工形式带来新的法律风险

  事实上,在互联网新业态下,“互联网+”的技术特点已经发展成熟,企业在面临不同的发展需求时,形成了自由、灵活的用工方式,在倒逼了共享经济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在用工管理中产生诸多新的法律风险。

  隐私权保障是一个长期被探讨的话题,法律对隐私权的确认,距离落到实处仍需要司法界人士不断探索。劳动者张先生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由于销售工作的特性长期在外奔波,公司对其采用了手机软件考勤的方式。然而,在工作中他发现,公司通过这款手机软件对其进行“监视”,同时通过电子邮件、网络视频等方式掌握了其大量的隐私信息,他也因此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类似的案件占与会律师的委托代理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如何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实有必要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完善立法,明确用人单位在保护劳动者隐私权方面的责任。

  除此之外,就网约行业相关企业的争议数量呈现逐年增长态势,且由于其平台型多元用工关系,导致争议类型呈多元化发展,如民事争议、合同争议、侵权争议等等。对此,有专家认为,灵活、自由等共享经济用工所表现出来的新型行业特点应该被承认,以此解决潜在社会矛盾,为这些行业保驾护航。

  “人工智能+法律”带来新挑战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在大数据的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等新型科技的冲击下,律师行业未来的变更方向很大程度受到互联网时代、创新科技、人工智能等因素的影响。人工智能的优势和潜力是毫无疑问的,“人工智能+法律”必然会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也对劳动法律师业务产生冲击和影响。

  在研讨会上,有律师便介绍了人工智能介入律师服务的现状,在法律服务中的咨询指导、案卷检索、资料审阅和诉讼预测四个方面,AI都在协助律师工作,提高了服务效率和水平。  从之前的“人+法律”到后来的“互联网+法律”,再到未来的“人工智能+法律”,这将为法律服务带来颠覆性的变革,但也需要确保它不会带来新的偏见和滥用。而在律师取证调查方面,能够通过数据保存和恢复、计算机法证分析、松散数据分析和法证删除等方式,利用新科技在电子证据收集上提供帮助。

  对此,律师们一致认为,律师与新技术合作,转化为服务产品,能给客户提供高效法律服务,对律师来说,虽是挑战但更是机遇。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会长曹艳春分别从新科技背景下的传统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探索多元用工方式进行多元保护,劳动者隐私权保护,人工智能能否取代劳动者,人工智能对律师的挑战等方面对研讨会的内容进行了总结。

  她认为,探索多元用工方式,进行多元多层次保护是我国劳动雇佣发展方向。互联网平台用工在中国实践最多,产生的案例问题也最多,应该基于中国的案例研究总结经验,进行精细化立法研究,继而形成中国特色的互联网用工劳动立法与经验。(黄嘉慧 林歌)

来源: 劳动报
编辑: 梁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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