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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娟、谭同政: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的三要点
//m.auribault.com2014-02-11 00:00:00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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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秀娟 谭同政观点

  检验集体合同的质量,关键是要看集体合同各项条款落实的情况。如果集体合同写得面面俱到,但是实际上却做不到,那集体合同就如同一纸空文。因此,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关键是健全监督检查集体合同落实的制度。

  根据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提出“两个普遍”的要求,各地强力推进工会组建和集体协商。当前,在扩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覆盖面的同时,提高集体协商的质量须把握以下几点。

  把握好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劳资关系最基本的属性是物质利益关系,是劳资关系主体双方共生共赢的关系。我们必须认识到企业是劳资双方的利益共同体。只有企业的存在和健康发展,才有劳资双方的利益可言,而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的劳动关系之上,让职工群众共享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红利。

  “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是构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础,只有劳资双方的利益得到“公正合理”的分配,才能实现“互利共赢”。而劳资关系利益的平衡应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调节”和平衡,进行劳资间的利益分配。即:工人要求不要过高,使资方有利可图;资方也不能过于“扣克”工人待遇,让工人无法生存。做到“两利”,而不是劳方或者资方的“一利”;是劳资双方共生共存,而不是共同灭亡。“劳资两利”旨在通过矛盾双方相互贯通、相互转化的方式,让劳资双方相互贯通,融于一体。因此,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必须把握好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把握好集体合同的法律支撑点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既要以各地“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工资平均水平”作为集体协商的依据,更要体现平等性、民主性、合法性。

  一要确保协商的程序民主合法。首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的原则,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进行协商。其次,劳资双方要在人数对等,法律地位平等的情况下进行平等协商。再次,经过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形成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必须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字。

  二要确保集体合同的内容合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涉及职工的切身合法利益的条款,以及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既使集体合同的内容具有合法性,又使集体合同履行具有规范性。

  三要确保依法履行合同的条款。用人单位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同时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书面通知签约双方;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书面异议的,签约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修改或者作出说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重新报送。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企业提出书面意见。用人单位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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