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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未来中国的法治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规划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路线图”,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建设目标,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开始从注重法律体系的完善转向更加注重全面推进法律的实施的新阶段。
徒法不足以自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一个重要和首要的条件,就是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依法执政,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表率。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组织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自觉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这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形势下,各级领导干部如何做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呢?
要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强化宪法观念,自觉维护宪法权威,才有可能在工作中做到带头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要坚持严格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权。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基本方式。一方面,它要求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党严格依法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特别是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各级领导干部,在进行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在行使权力和管理过程中,更应该坚持依法执政原则,成为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依法办事的表率。
要心怀敬畏法律之心。心有敬畏,行有所止。敬畏,是一种自觉的内心约束,是一种做人行事的操守,也是一种为官从政的品行。没有敬畏,就会肆意妄为,就会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滥用手中的权力,侵犯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大量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和现象的发生,与一些领导干部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有直接关系。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把法律看作是时刻悬在自己头顶上的达魔克理斯剑,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一旦触及了法律这条“红线”、“底线”和“高压线”,必然会遭到“电击身坏”、头破血流、身败名裂。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三严三实”的标准,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干事,清清白白为官,始终做到敬畏法律,依法谨慎用权。
要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经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和矛盾风险挑战,我省广大党员干部正在落实省委提出的“三个总”的战略谋划。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更好地发挥好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坚持重大改革做到于法有据,用法治引领和规范改革。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不断强化自己的法治观念,增强自己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成为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依法办事的表率。(作者系省委党校副校长、法学理论学科首席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