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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刘金祥//m.auribault.com2014-11-14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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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以理性智慧疏导社会心理,以亲和态度抚慰社会情绪,以柔性原则处理社会矛盾,以高压态势整治社会痼疾,营造稳定祥和的社会氛围,构建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是我们党站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提出的治国理政新要求。

  法治精神是时代的引擎和标识

  如果说法律制度是法治的身躯和骨骼,那么法治精神就是法治的魂魄和血液,法治中国建设只有从法治精神中获取理念统领和人文支撑,才能行之广远。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实践中,法律制度体系在我国已基本形成,而孕育和培植与法律制度相适应的法治理想、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等法治精神,对于当下中国则更为重要和紧迫。

  弘扬法治精神是由我国社会全面转型所决定的。在现代社会中,法治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手段,作为协调国内社会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治理模式,作为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纠纷的重要方法,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推崇和实行。追求法治、崇尚法治、健全法治、维护法治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家进入现代社会的必然选择。处于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必须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法治自信加速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弘扬法治精神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所亟需的。全面深化改革使可供腾挪的空间越来越逼仄,允许试错的时间越来越短促,不能再拖延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需要处理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弘扬法治精神、锻造法治的刚性、铸就法治的威权,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理顺多元利益关系、满足不同利益诉求,需要秉持法治原则做出公平公正的合理安排;坚持行之有效、定型成熟的改革举措,需要借法律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只有把深化改革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方法降低乃至消弭改革风险,才能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行稳致远。

  弘扬法治精神是由我国法律实施的现状所催发的。伴随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把“合不合法”作为衡量各种活动和行为的重要标准。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治精神缺失的现状令人担心和忧虑,在诸多领域和很多方面,有法不依、违法办事,规避、扭曲、亵渎和践踏宪法和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因此,建设法治中国,既要制定一套科学、有形的制度规范和法律体系,更要张扬一种蕴含着人类理想和价值追求的法治精神,真正使法律成为人们不敢触碰的“高压线”,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紧箍咒”。

  弘扬法治精神是现实的要求和呼唤

  纵观现代化进程不难发现,法治精神作为人类理性和政治文明的文化形态,对推动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引领和助推作用。在当代中国,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对于我们党带领人民群众完成肩负的历史使命,十分必要。

  弘扬法治精神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必然要求。一部人类文明史,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部法治发展史。历史与实践表明,法令张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执政宗旨和执政理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本质上是高度一致的。我们党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完成治国理政的各项任务和目标,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把治理、民主、人权、公正、理性、和谐熔铸于法治建设实践,牢固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弘扬法治精神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法治精神倡导公平正义,主张相互包容,强调和谐共处,是缓解社会压力的“调节器”、化解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土地征用、教育失范、医疗纠纷、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问题接踵出现。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处理失当,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焦虑“”纠结“和”阵痛“就会综合发作,从而影响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只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以理性智慧疏导社会心理,以亲和态度抚慰社会情绪,以柔性原则处理社会矛盾,以高压态势整治社会痼疾,才能营造稳定祥和的社会氛围,构建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

  弘扬法治精神是提高公民素养的有效途径。习近平在《之江新语》一书中指出:“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维度,法治精神以其凝结人类对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共同精神追求而体现法治的价值和意义,是培育和滋养国民素质的重要源头。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开展全民普法以来,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公民法律素养的整体状况与法治中国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只有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将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圭臬和活动的底线,才能使法治精神真正融入公民的生活方式与生活规范,并转化为公民的心理素质和自觉行为。

  弘扬法治精神是文化的积累和传承

  法治精神是植根于人类内心深处的对法治价值的尊崇和敬仰。因此,国家需要弘扬法治精神,人民需要弘扬法治精神。弘扬法治精神是一个锻造法治内在品质的过程,需要坚持不懈的文化积累和持之以恒的人文传承。

  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建设法治文化。文化是精神的母体,什么性质的文化就孕育出什么状态的精神。要针对我国法治精神孱弱和缺失这一现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强对法治理论的研究和对现实问题的研判,善于从法治实践中总结经验并上升为理性,积累法治精神赖以产生的文化资源;要主动继承吸收中国法治传统的优秀资源,勇于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法治文化,结合国情使之民族化、本土化,夯实法治精神赖以滋生的文化土壤;要构建法治文化阵地和载体,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重点倡导和传播规则、契约、公信等基础性法制观念,营造法治精神赖以孕育的文化氛围。

  弘扬法治精神必须树立法治思维。法制思维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是一种现代公民意识。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从法律角度审视和考量自己的言行,尊重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和捍卫宪法与法律的“国王”地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干工作,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坚定法治信仰。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法律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唯有历史积淀而成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石”。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庄重铜表上的律条,也不是印刷于华美书卷中的文字,而是驻守在全体公民灵魂深处的坚定信仰。法治信仰,是人们对法治表现出的忠诚意识、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治的推崇,寄托着公民对法治的虔诚,并且形成“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定力。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近年来一批落马高官身上吸取教训,警钟长鸣,把宪法和法律视作神圣不可侵犯的戒律,把对宪法和法律的崇尚和敬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其作为修身理政、立言立行的主要标尺。法治信仰是对社会发展的精神引导。坚定法治信仰,就是要把法治精神融入到精神世界、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日常行为中,实现法治从制度、工具层面向文化、文明层面的升华和演进,最大限度地释放法治精神的正能量。(作者系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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