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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对反腐有“内生动力”
李雪峰//m.auribault.com2013-12-31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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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听到两件事,颇觉感慨。一是在基层调研时,有同志戏谑道:“现在的公务员成了二等公民,不注意形象可能第二天全世界都知道。”二是听广播时,一嘉宾评论说:“治理公车私用有什么难的,只要给公车涂上标志,你看它敢不敢再违反纪律。”两件小事,一针见血地道出了一个道理,那就是人民群众是遏制腐败的有效力量,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群众面前是心虚的。

  党员干部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人民公仆接受人民的监督,是顺理成章、理之当然的。

  人民群众能够在维护“制度权威”中起到作用,是因为人民群众的监督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有效性。人民群众是腐败的受害者,最痛恨浪费公帑、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现象,对于遏制这些行为具有天然的内生动力。人民群众具有广泛性的特点。现在一些腐败现象、不良作风无处遁形,有的是不隔夜就能传千里,既是由于媒体的发达、网络的普及,也是由于老百姓的监督无处不在的原因。

  要给人民群众的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渠道。人民群众对于腐败和“四风”的痛恨和监督,有利于我们转变作风、改善政风,我们应该持欢迎的态度,开前门给予响应,不能回避矛盾,不能掩耳盗铃,否则只会造成干群的对立,损坏党和人民的关系。党员干部主动走到群众中去,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反而能赢得群众的信任。权力搞暗箱操作,选择性“挤点东西”告诉群众,背后的猫腻是什么,“老百姓一看就知道”。作为有关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相关渠道,让人民的监督更加便利、更加有效。现在有的纪检部门请社会第三方到党员干部的工作岗位、重要的酒店休闲场所去暗访,监督效果是明显的,也给群众的监督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渠道,是一个好的办法。

  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引导、规范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我们既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又要将人民群众的监督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规范好社会监督的秩序,实现人民群众监督的有序可控是社会管理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表现和建设的内在要求。要发挥好、规范好人民群众的监督行为,首先是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倡导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习惯,其次是要掌握好管理的边界。一方面,要保护人民群众依法监督的热情和行为,对打击报复监督人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必要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决不袒护;另一方面,要依法制止胡搅蛮缠、妨碍人身自由的行为,坚决打击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 (作者系中共镇江市委常委、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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