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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法律人的思维
孙笑侠//m.auribault.com2014-02-28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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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法律人,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他们具有一定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素养。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人具有特殊作用。同时,法治对法律人也有一些特殊要求,特别是对法律人思维有与一般民众不同的要求。

  坚持尊重程序。对于社会上的一些案件,一般人往往习惯于从事实和结果上来进行判断、从实体上来考虑,而职业法律人考虑问题则强调程序优先。比如,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会用“石头剪刀布”来解决争议。“石头剪刀布”就是程序,按照程序进行就会达到意见一致的结果。依照事实提出的主张虽然可能有合理成分,但是程序已经决出了,有道理也会无效,这就是程序的刚性。程序是纠纷各方唯一获得意见一致的地方。法律人需要从尊重程序的角度思考问题。

  用法律术语来思考。法律职业作为一项专业活动,有一些专门的“法言法语”。法官或者律师在谈论某个案件的时候,通常会说权利、义务、责任、违法、自首、犯罪终止等等术语,说明他们是用专业法律术语进行推理和思考的。权利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法律人注重考虑权利关系的平衡。

  坚持“向过去看”的思维习惯。法律人考虑问题的时候,习惯于往以前想,考虑以前怎么样。因为法律都是过去制定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所以要用证据重构过去的情景。今天制定的法律不能追溯以前发生的行为,这叫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重视规则中的逻辑。法律人经常面临在“情”和“法”两个要素之间进行抉择。法治要求法律人在法律范围内对“情”做权衡。“情”字很复杂,大体来说,中国人讲的“情”有四种。一是情理,二是情感,三是情节,第四个“情”很有中国特色,叫做“情面”,其实是一种社会关系。中国古话有涉及法与情的两种相互矛盾的说法,即“法本原情”和“法不容情”。这是怎么回事呢?因为这四个“情”在法律上地位不同,情理和情节是法定的,所以叫“法本原情”;而情感和情面是非法定的,所以叫“法不容情”。法律人要以职业化的方法来处理,才能符合法治的要求。这就要求遵循规则中的逻辑,尤其是证据规则。法律人所追求的真相、真实、真理,是程序和证据中的“真”。几个月以前甚至是几年以前发生的案件,时过境迁,法官不可能用科学家或侦探的方法和理念去探索真相,所以法律人的思考是建立在程序之上的,用程序中收集到的有限证据来重构真相。

  思考结果要有确定性。法律职业伦理要求法律人在思考问题的时候必须清清楚楚地给出一个结论,不能模棱两可。对于案件的思考往往是“一刀切”的,即要求说出“黑”或是“白”、“曲”或是“直”、“是”或是“非”,给出最后的明确说法。法律人不能受大众思维的影响,对案件“和稀泥”。特别是法官必须把判决书写得说理清楚、逻辑通畅,在判决书中对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给予充分的说明。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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