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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崔宝敏
2020-11-24 13:08:14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首次提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把乡村建设作为“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摆在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

  “乡村建设行动”的首次提出,充分展现了“十四五”时期我国“三农”工作的着力点,即在城乡基础设施的协调性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上铆足劲、做足功,用好乡村建设空间,形成城乡大市场互补互促的国内大循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首先要求全面改善乡村硬件基础设施,增强城乡基础设施的协调性,用整体性、一体化思维合理规划城乡建设空间布局,加快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速,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然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坚持统筹推进的方式方法。一方面,加强传统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目前存在的突出短板,重点抓好农村交通运输、农田水利、农村饮水、乡村物流、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乡村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在乡村建设行动中,对于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等传统基础设施,应加快推动提挡升级,逐渐形成布局合理、城乡互通的基础设施体系,满足农村居民对高质量农业生产、高品质美好生活的现实需要。同时,应按照美丽乡村的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提升村容村貌,让广大农村地区的绿水青山更好造福百姓。此外,还要加快数字乡村建设,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弥合城乡新基建鸿沟,着力发挥数字信息技术在农村释放的普惠效应和溢出效应,进一步夯实乡村振兴的基础。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还需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注重从形式上的普惠向实质上的公平转变。目前,我国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然而公共服务仍然是乡村发展明显的短板,公共服务资源亟待向乡村社区基层“下沉”。

  “十四五”时期,全面提升农村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应切实解决与农村居民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增强公共服务在城市、县城、小城镇和乡村之间的同步性,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对此,要提高财政对乡村公共服务的保障水平,重点加大对落后地区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提高乡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尤其是乡村对于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区养老等社会性公共服务的需求,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水平有效衔接。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意味着构建城乡之间全方位的交流、沟通、联系与互促机制,增强城乡两个市场的“互动性”,通过城乡资源、人才、信息等各种要素的流通,实现城乡两个市场的动态平衡发展。历史上形成的二元结构使得城乡之间出现了小生产和大市场、小农业与大产业、小规模与大机械、小村庄与大城市等一系列现象。农村地区表现为产业效益低、农民收入低、资金回报少、剩余劳动力流失,而在城市地区则出现了市场容量有限、土地资源匮乏、有效需求不足等发展瓶颈。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通过城乡互通有无、互补盈缺的方式实现。

  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尤其要充分利用好乡村建设这个投资空间,广泛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农村重点工程的积极性,激活农村集体资产,促进农业从单一产业向三产融合发展,扩大国民经济循环的格局和体系,畅通城乡联动的国内经济大循环,实现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崔宝敏,山东财经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执行院长、山东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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