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中华法系的重要文化基因-中工理论-中工网
首页 学习 时政 看点 工事 全总 工会 评论 权益 视频 财经 企业 就业 民生 国际 军事 理论 汽车 健康 人物 书画 摄影 旅行 文化 公益 教育 娱乐 体育

中工理论

法治

仁:中华法系的重要文化基因

龙大轩
2020-07-15 14:20:12  来源: 光明日报

  中华法系作为独立于世界之林且数千年传承不息的国家治理体系,涵盖了整个古代中国法律的制度、思想和文化,历经夏商西周的“礼刑”体系、春秋战国秦朝的“法律”体系、汉唐明清的“礼法”体系,至清末西法东渐方始解体。《道德经》云:“不失其所者久,死而不亡者寿。”自近代以来,虽然中华法系外显的形式载体已逝,但其内含的文化基因犹存。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仁者爱人等理念,至今仍然深深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忠孝信义等价值观,在传统社会既是妇孺皆知的道德概念,又是身体力行的法律准则,依法律演进史的眼光观之,则是中华法系的文化基因。它不因朝代更迭便訇然断裂,亦不因制度变革就戛然而止,而如春雨润物般化入民众心灵深处,代代相传。在这种道德元素和法律元素同构的法文化模式中,道德所褒扬的,法律必予维护;法律所制裁者,道德则予贬斥。这与西方强调法律与道德应当有明确边界的法文化迥异其趣。

  传统道德名目众多,但可以用一个总概念“仁”来加以统揽。冯友兰说:“惟仁亦为全德之名,故孔子常以之统摄诸德。”认为忠孝节义悌礼智信廉耻等各种德目,全都包含在“仁”的范畴之中。《说文·人部》释云:“仁,亲也,从人从二。”其字形构造为“人”与“二”的结合,意指用亲的态度去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依朱熹之言,仁即是“天理”“人情”;用王阳明的话讲,仁便是“良知”。梁启超在其《先秦政治思想史》中认为,“仁”乃是“二人以上相互间之同类意识”,你希望别人用什么样的心态和行为来对待自己,自己就应该用相同的心态和行为去对待别人,正是俗语所说的“将心比心”。将“仁”这种“同类意识”运用在不同的人际关系上,遂形成不同的道德要求和法律准则。推运于父子之间,便有了“父慈子孝”的要求;推运于夫妻之间,便有了“夫妇以义”的要求;推运于君臣之间,便有了“君仁臣忠”的要求;推运于普通社会关系之间,则有了“朋友有信”的要求。依此类推,可以囊括所有社会关系。故简而言之,“仁”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文化基因。

  纵向考察,中华法系文化基因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吕思勉在《先秦史》中说:“古有礼而已矣,无法也。”夏商周三代以“礼”为治,并用“刑”来保障其实施,礼既具备道德的特征,又具有法律的功用。这一千余年的治理实践,培育了法律元素与道德元素同构的基因胚胎,且已具雏形。降至春秋战国礼崩乐坏,原有的礼失去了构建秩序的功能,各诸侯国纷纷进行法制改革。约在公元前六世纪下半叶,郑国、晋国等将以前的刑从礼中剥离出来,进行专门立法,制定《刑书》《刑鼎》;后来魏国李悝以此为基础,“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晋书·刑法志》)“法”作为一种崭新的行为规范登上历史舞台;商鞅变法时,又“改法为律”。当“法”“律”出现之后,礼逐渐被抛弃在法律之外,不再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变为道德,中国的道德与法律从此分离。对这种变化,孔子曾痛惜不已,力求恢复三代的礼治,然而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于是他提出了“仁”的概念,用以补救礼治失落的不足。据统计,作为孔子语录的《论语》一书中,仁字出现了109次。他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若是缺乏内心的仁,光有礼乐制度也难以约束。换言之,礼作为具象的制度易变,仁作为抽象的精神却长久;只要能抓住仁这一核心,并用以指导制度设计与改造,人间法制必将获得永不枯竭的生命力。孟子承其旨趣,大力倡扬“仁政”。到孔孟这里,法律制度赖以存续与发展的文化基因首次被揭示和强调。后世学者对此给予高度评价,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誉之为“人的发现”。

  然而扫平先秦乱世、一统中国的秦朝并未采用儒家的主张,而是推行“弃礼任法”的法制政策,最终出现了贾谊所说“仁义不施”“本末并失”的困境,导致二世而亡。征于前朝得失,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历代王朝皆采“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之策,“仁”的文化基因被重新激活,且得到大力呵护。经两汉的引礼入法,历魏晋南北朝的礼法结合,到隋唐达至礼法合一,凡是道德所反对的,法律必给予制裁;道德所赞扬的,法律则予以维护。诚如《明史·刑法一》所言:“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中华法系的文化基因至此定型、成熟,宋元明清相沿不改。由汉到清的两千年间,在自身基因的支配下,中华法系生发出一系列颇具传承价值的思想、原则和制度。如“法尚简略”“以民为本”“情法两平”“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强化道德与法律衔接的“亲属相隐”“准五服以制罪”“矜恤折狱”“刑罚用中”的法制原则;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存留养亲”“轻重相举”“录囚”“虑囚”,以及死刑“覆奏”等制度,无不展现了“仁”的精神,推动了法律和道德的有机融合,从而使中华法系铸就出卓然不群的禀赋。正如清末大理院正卿张仁黼所说:“数千年来礼陶乐淑,人人皆知尊君亲上,人伦道德之观念,最为发达,是乃我国之国粹,中国法系即以此。”

  横向剖析,中华法系以仁所统率的道德为基因,其运行机制主要表现为两大价值取向。一方面,法律制度的设计创制以仁义道德为指导。当法律中出现背离常情常理的内容,则依道德对之进行立改废释;当法律条文出现与天理人情相对立的状况,更需要用道德情理进行解释。《太平御览》载,汉代一女子的丈夫死于海难,母亲将其改嫁。汉律有文:“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若机械依照律文将其处死,虽然合法却大悖情理。董仲舒引用礼义加以变通:“妇人无专制恣擅之行,听从为顺”。该女为“尊者所嫁”,非私为人妻,“不当坐”。这种以道德诠释作为有效司法解释的审判方式,史称“《春秋》决狱”,又曰“仁义法”,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唐朝出现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之后,“《春秋》决狱”淡出法制舞台,但对情法不符的案件,仍然会在“断由”部分用道德进行说理,以引导判决,所谓“屈法以伸情”是也。

  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实施运行以维护仁义道德为追求。古代法皆依道德而立,通常情况下,违反道德的行为,径依律令规定处置,便能达到维护道德的目的。然则“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唐代孔颖达语)。一旦出现社会危害性大而法律又无规定的行为,便会给司法机关带来难题:制裁则有损法律权威,放任则妨害道德尊严。如南朝刘宋时张江陵骂母,致其上吊自杀,当处弃市之刑,结果刚好遇到大赦。按照当时的制文,殴打父母处枭首,遇大赦也不予赦免;但骂詈父母遇大赦能否赦免,没有明确规定。朝廷讨论该案时,大臣孔渊之认为:“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建议按殴打父母的规定处张江陵枭首,不予赦免,得到皇帝认可。实践中摸索的经验到唐朝积淀为定制,《永徽律疏·贼盗律》疏议曰:“金科虽无节制,亦须比附论刑。岂为在律无条,遂使独为侥幸”,对此类疑难案件,不能任其逍遥法外,而应逐级上报,由高级官员“量情为罪”。“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法律评价服从于道德评价,长期置身于这种法律生活中,民众养成“德法同物”的法心理,在不知不觉中形成自律习惯,循规守法便内化为人生信条。以至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说:“中国人最深刻了解、最精心培育、最致力完善的东西是道德和法律。”

  (作者:龙大轩,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重新认识中华法系”负责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编辑: 迟语洋

书评书讯

工运前沿

专家学者

新闻日历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2 by m.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