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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摇篮还是经济羁绊?
——代表委员热议互联网金融
李慧 温源 曲一琳 颜维琦 陈恒 殷泓//m.auribault.com2014-03-10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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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与平衡:以开放包容的态度鼓励创新发展

  【故事】

  在两会召开前几天,潘功胜委员见到英国巴克莱银行的主席。“我问他,为什么在美国和英国互联网发展很早,也很发达,但是却找不出一个做金融的互联网企业能像花旗银行、汇丰银行一样有名,这是为什么?”潘功胜委员说,对方的回答是,在欧美,互联网公司往往并不愿意涉足这个监管过于严格的行业。

  与国外情况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意外火爆。对比欧美的情形,潘胜功委员深感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亟须完善监管,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在采访中,多位代表委员表示,未来应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监管,以开放和包容的态度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事物,过去的政策、监管、调控等各个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它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委员表示,现有的政策有的不全面,个别有漏洞,有的地方不一定公平,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委员也表示,要支持和容忍余额宝等金融产品的创新,同时也要适当采取措施对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加以引导和防范。“这些风险有很多,比如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的风险等。”易纲委员分析说,“作为商业银行和一般性储户,不论是对金融机构开发的投资产品,还是针对普通储户的投资产品,首先应该对其投资的产品性质有一个清晰的了解,然后再进行投资。”

  李稻葵委员建议,像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业务一定要有存款准备金,如果出现风险要有相应的担保,他建议尽快建立包括存款准备金制度在内的一系列保护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未来,我们要以一种新的思维来引导和监管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业态。”梅兴保委员说,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要把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初步规范制定出来,还要告诉广大投资者和消费者,这个事情是有风险的,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其次,要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建议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此外,还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监测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闫冰竹委员说。(本报记者 李慧)

  链接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

  ■P2P融资

  P2P是点对点信贷的简称。P2P业务有以下特点:从事P2P业务的公司多数为非金融机构;投资和融资客户主要以个人和小微企业为主;由于P2P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没有被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众筹模式

  众筹是2009年出现的网络商业模式,是一种科技融资创新,是指一群人通过互联网为某一项目或某一创意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取代诸如银行、风投、天使投资这类公认的融资实体或个人,其基本模式是项目发起者在网站上展示项目,投资者则根据相关信息选择投资项目。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并检验商品进行确认后,就可以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上。

  ■互联网理财

  互联网理财业务通常由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联合推出,或由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联合推出,典型产品是余额宝。

  专家视点

  赵宇梓委员(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原总经理):互联网金融应严格规范业务准入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方式的关系,曾被人比喻为街舞与国标舞的区别:一个相对自由,一个更加规范。目前互联网金融基本处于无监管状态,监管的缺失,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金融是高风险行业,必须先审批后办理。互联网金融本质仍是金融业务,也应该实行严格的业务准入制度。同时,应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不同业务特点,尽快制定行业规则和管理制度,明确行业准入、经营范围、高管入职、规模管控、内部控制、风险拨备等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构建网络征信体系,打击违规运作。

  金融的核心是风险控制,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监管部门应严格限定准入条件,保持线上、线下监管的一致性。(本报记者温源、曲一琳采访整理)

  王战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既应包容创新又要监管到位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着银行主导、通信运营商主导、通信运营商与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联合主导等不同的行业发展模式,致使互联网金融行业事实上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监管措施不清的问题。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构建一个灵活的、富有针对性与弹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在监管中,一是要尽快明确现有金融监管机构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监管职责,做到既要包容创新,又要确保监管到位;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与时俱进,从传统金融业务的机构监管,转向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功能监管;三是为避免大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亏损或倒闭带来的市场信心受损,监管机构要为重要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重组或破产处置程序,明确该企业机构一旦出现破产倒闭,应如何合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和企业解体后的资产处置程序。(本报记者颜维琦采访整理)

  郭广昌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监管要注重创新和跨部门协调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带来的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完善监管。但是,与不少人对互联网金融存在风险的认识不同,实际上现阶段许多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核心仍然依托于传统金融产品。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监管重点,并不在于限制或新建一套监管体系,而在于创新和跨部门协调。

  我建议:一是在政策上鼓励和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推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保持密切的互动和合作,共同构建一个开放、健康的生态体系;二是建议统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针对交叉性产品,形成“一行三会”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三是引导普通民众充分意识到互联网金融产品蕴含的潜在风险,如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来告知投资者,以减少在发生系统性风险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本报记者陈恒采访整理)

  刘建忠代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目前,我国法律及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有空白地带,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复杂性、隐藏性给消费者权益带来更多的隐患,互联网金融时代更加有必要关注和重视消费者金融权益的保护。

  建议加强立法,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强化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渠道。应针对互联网金融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能够投诉有门,主管部门也要结合投诉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做好争议处理,具体可借鉴英国、澳大利亚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公司的做法,建立独立于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第三方架构,作为替代性的争议解决制度。此外,还应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媒体监督和宣传,多渠道提升消费者金融和法律知识水平。(本报记者殷泓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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