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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造假非个例,查处不能也“注水”
林琳
//m.auribault.com2015-02-17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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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统计工作的监管,对统计结果的检查、抽查,对统计造假及其背后可能潜藏的腐败行为的问责,应该形成常态;对一些基层的造假行为,应该进一步发挥公众监督、社会监督的力量。

  5.8亿元的产值上报为44亿元,1.1亿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上报为7.8亿元;停产的、未投产的、被兼并的,甚至连地址都找不到的企业,还在上报“产值”;一些部门分解任务,伪造资料,“指导”企业上报虚假数据——据新华社2月14日报道,这是湖南在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中抽查发现的统计造假行为。

  近年来,对官方披露的一些统计数字,公众不时有一种“被增长”、“被提高”、“被幸福”的感觉。这当中,不排除人们可能对有些统计数字的概念、口径和方法不甚了解,所以出现误解和误读,但从媒体曝光的一些案件来看,统计数字造假、人为干扰甚至控制统计工作的事情并非个别。

  湖南此番抽查结果令人震惊,因为积极参与造假的不仅仅是那些纳入统计范围、需要上报数字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还有地方上一些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人员甚至地方主要行政长官。个别地方,统计机关提供的是近乎“一条龙”式的造假服务,且这种造假不是某一年、某个月,而是延续多年,哪怕地方领导换了,造假依然“前赴后继”,这种造假也不是四舍五入式的小修小改,而是动辄几十倍的“浮夸”和“膨胀”。

  统计工作的生命在于真实。然而对有些地方、有些人来说,统计数字就像一块橡皮泥,可以随便揉捏——要补贴的时候,就各种经济不行,要评先的时候,就各种数字飘红。把统计数字打扮得漂漂亮亮,说到底,还是为了粉饰政绩,还是“惟GDP论英雄”的观念作祟,还是“数字出官”的示范作用。

  事实上,2009年《统计法》修订的重要亮点之一便是加大了对统计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等等。但这并未阻挡一些人造假的胆量和脚步,原因何在?

  一方面,尽管统计造假被列为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但对这种行为的处罚依然偏轻,基本上是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刑罚方面只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笼统规定。近年来,基层统计造假行为不时见诸报端,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鲜有报道——是内部处理了未予公开还是根本没有处理?违法成本低,一些人的顾忌显然会少很多。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统计工作监管的乏力也比较突出。有基层统计局长介绍,长期以来,基本是企业报多少就统计多少,只对上报数据进行简单的“匹配性”判断,明显存在漏洞,才会打回去修改。当监管盲目信任被监管对象,当监管部门在纵容违法的时候,人们如何相信那些统计报告是“素颜”的纯天然而不是经过“涂脂抹粉”甚至“整容拉皮”的?

  数字造假的背后,是监管职责的“注水”。一些人为了政绩、利益,一再破坏统计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信力,不但浪费了国家在统计工作上投入的巨大成本和资源,而且不断加剧着人们对统计工作、统计数字、统计部门的质疑和抱怨,更严重的,可能使那些依据各种统计数字作出的决策、部署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对统计工作的监管,对统计结果的检查、抽查,对统计造假及其背后可能潜藏的腐败行为的问责,应该形成常态;对一些基层的造假行为,应该进一步发挥公众监督、社会监督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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