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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款出国的关键
//m.auribault.com2013-11-13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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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近日发出通知,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一律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这些年,治理公款出国旅游,有关部门没少下功夫。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补充规定》。此后,中纪委将2009年作为因公出国(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年,严查公款旅游。之后下发的《廉政准则》也重申禁止公款旅游的要求。然而各种三令五申却遭遇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地方或行业潜规则,比如改头换面,将考察包装成为各种培训和国际会议,混淆概念,蒙混过关;比如利用权钱交易获得出国机会,再包装成因私出国,手段上更隐蔽,规避相关规定等等。

  当前对于违规公款出国旅游行为的惩戒,多见于各种党纪政纪处分。比如,2010年,中纪委曾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公款出国(境)等行为,明确了给予“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几乎每年的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将公款旅游等“三公消费”纳入刑法范畴,用法律来规范。但是也有法律专家认为贪污罪具有财产犯罪的性质,而公费旅游则是一种消费行为,将公费旅游认定为贪污罪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认为“三公消费”太普遍,如果入刑,发案率很高、相关证据难以固定、入刑欠缺可操作的标准。

  官员以公务考察之名使用公款来满足个人出国旅游的需求,实质上也是利用职务之便,用骗取的手段来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而一些地方的公款出国考察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着以下行为: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等等,则完全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在当前“三公消费”尚未纳入法制轨道的现实之下,加强制度规范,对于遏制公款出国也有积极意义。应制定更加细致严密的条款来进行规范约束,不留死角。对于出国考察的公款费用,要建立严格的使用审查、报告、审计、责任追究以及公款限额使用等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必要时甚至暂时停止审批。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必须严格按照党纪国法进行处理。不姑息纵容,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要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建立严格的领导干部出国出境审查和公示制度,以及政府部门使用经费人大审查制度,将公职人员出国考察的行程安排经费预算以及目的等项目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规范公款出国,从来不缺规定和制度,缺的是执行力和监督力,希望此次禁令能动真格,彻底刹住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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