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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事”也是一种担当
范正伟//m.auribault.com2014-03-12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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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两会上,无论政府和“两高”的工作报告,还是代表委员的议政建言,“依法”都是反复出现的一个词。这体现了一种法治共识,也强化一项治理标准。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对领导干部来说,如何衡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除了看能不能依法办事,还要看愿不愿依法办事、敢不敢依法办事。

  换句话说,一事当前,是先想到法治方式,还是法外手段?处理矛盾,是只想着息事宁人,还是捍卫法律尊严?面对压力,是只顾四处讨好,还是坚守法律底线?调整利益,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还是坚持一碗水端平?

  这些问题,似乎都是底线要求,但换个角度,则体现了一种担当精神。“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在中央领导多次强调“担当”的语境中,依法办事应该成为最醒目的度量衡。

  现在有种现象,一些地方遭遇负面新闻,不问青红皂白,就火速免职干部,以此平息舆论;不管是非曲直,只希望花钱买太平,赶紧捂盖子灭火;不顾合法与否,在“强者”“弱者”的概念下,主观偏袒一方。这种做法看似高效,却忽视了“法治是最大的公共利益”,也导致了法律公信力的下降。那种“信访不信法”的思维,那种“有律法没办法”的尴尬,那种“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疲惫,莫不与此有关。不信法律,谈何法治?

  实践中,经常会有类似的辩解:“如果样样都依法,我们就会一事无成。”在有些人看来,法律程序繁琐、限制太多,许多“急病”等不得慢郎中,还不如土办法管用。因此,即便是“依法办事”,也不过是做一套法律的面子,操作中还是人治的里子。尤其是推进改革,许多人还停留在“闯红灯”的惯性思维中。决策不依法、遇事不讲法、办事不守法,有认识能力的问题,更有思想态度的问题。

  “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这是最近一个流行词,也可以用来分析上述问题。许多时候,不依法办事的背后,是一种精巧的利益考量。行使依法不该行使的权力,往往是为了谋求不当利益;逃避依法应该履行的职责,常常是为了降低自身风险。然而,合意依法、不合意违法,倘若都是机会主义,何来法律信仰?宁愿不干事,唯求不出事,倘若都搞明哲保身,何来铁面执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倘若都不敢坚持原则,何来法律权威?

  当然,强调依法办事的担当,也要有依法平安的保障。一方面要树立导向:比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另一方面要明确后果:比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惩戒,给敢担当敢负责的撑腰,才能打消“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顾虑,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更多干部身上生长。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担当。“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当更多人在领导干部依法履职中坚定法律信仰,当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普遍选择,法治中国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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