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时政-正文
让开门立法融入更多民意
刘建国
//m.auribault.com2016-02-24来源: 湖北日报
分享到:更多

  广东开门立法,你想立什么法?昨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2016年立法需求社情民意调研新闻发布会。这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就一年的立法进行专门的民意调研。(2月23日《南方都市报》)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目的都是在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那么,在立法过程中,民意的考量和吸纳,正是制定法律的价值基础,也是衡量法律是否具有生命力的重要标准。唯有遵循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立法才能经得起检验和评判,公众的诉求也才能以立法的方式得到普遍的彰显。

  在现实中,通常采取“精英立法”模式,其优势在于,立法的起草、修改、完善等,都是由专家学者等精英人士为之,具有专业性、职业性的属性,立法效率高、成本低。不过如果缺少了对民意的充分考量和听取,则可能导致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被堵塞。对于立法的模式而言,应该适当地将“精英立法”与“开门立法”相结合,避免立法话语权处于被垄断状态中。当立法意见征询面对更多的普通公众,“开门立法”必然会使立法诉求群体多元化,利益表达也不必局限于某个方面,直接丰富了立法的内容。

  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广东立法主要侧重于大气污染防治、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产业发展促进、社会养老保险、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立法等意见、建议的征询。这些立法内容,不仅与当前社会发展程度密切相关,而且与普通民众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公众来说,必然可以提出更多“接地气”的好建议。在吸纳和汇总民意的基础上,将合理的民意诉求摆在立法面前,无疑保障了公众对立法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实现了民主立法的初衷和目的。

  凡属重大或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必然会牵涉到大多人的利益,也会存在不同意见冲突。在立法的过程中,这种现象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就应该注重立法遵循公开、充分、平等的原则,让每个人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唯有如此,才能使各方利益在法律中得到尊重和平衡,以该模式制定的法律也才能成为良善之法。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