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员工“迟到”98次不提示也不处罚,公司解约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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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因迟到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进行处理,但单位以员工多次迟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定合法吗?
程序员王某在某计算机科技公司工作,每日上班时间均超过8小时。公司在未明确要求过上班时间,也没有对王某“迟到”行为进行过提示、告知或处罚的情况下,以其在不到一年内出现多达98次迟到为由辞退王某。
公司主张,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规定工作时间为上午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半,一年内迟到超过60次的,取消年终奖或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实际执行的工作时间是上午九点到下午六点。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精力在员工出现违纪时进行告知,但不代表公司放弃了处罚员工的权利。
王某称,他自入职起每日上下班都会打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执行标准工时制,但没有规定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公司从未向他送达过《考勤管理办法》,也没有明确要求过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他每月实际工作时长都超出了公司述称的朝九晚六。
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公司未明确告知考勤制度,也未尽到管理责任,属违法解除,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休年假工资。
法院为何这么判?我们来听律师的说法——
本案中,公司述称其实际执行早9点的上班时间,却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提交的上班时间的制度文件也未证明实际告知或送达给过王某。王某在职期间,在其多次出现打卡时间晚于早9点的情形时,从未对其进行过提示或处罚,无法证明公司实际存在并执行早9点上班的工作制度,而且从王某的打卡记录来看,王某每日出勤时长均超过8小时,故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
用人单位应合法合理地行使自主管理权,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劳动者的违规、违纪行为,也应及时进行提示、告知,或作出相应处理,让公司的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发挥作用。此外,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纪律,避免因违反用人单位的管理规定使自己陷入不利地位。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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