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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当不负市民“联名敦请”之盼
//m.auribault.com2014-04-23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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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兰州政府在急切地宣布4·11水污染事件处理非常及时,那一条苯超标的河流其实远未从市民生活中流淌过,这从他们屡次提起的诉讼中就可清晰窥见。到4月21日,更有20名市民联名向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投诉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并联名敦请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对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悉,这是甘肃省消协在新消法正式实施之后遇到的首例请求消协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维权案例。

  污染事件已经暂时告一段落,但市民仍在不懈地要求问责与追究,这不免是少见且令人心生感动的一幕。今年3月15日正式开始施行的新消法第四十七条则明确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水污染,消协无论如何都不能置身事外。兰州市民在对甘肃消协“联名敦请”,亦是在敦促其成为真正的代言人。

  就在4月14日上午,数位市民向该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事水务企业对事故进行民事赔偿并公开道歉。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兰州市中院最终拒绝接收他们的任何起诉材料,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即公益诉讼起诉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同样如新闻所显示的,甘肃消协虽然受理了20名市民的请求,但又表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未明确何种情况下可以启动公益诉讼,将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能够受理消费者的“敦请”,甘肃消协较之兰州中院的态度至少是一种进步,但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依旧持含糊态度,反映出的无疑是甘肃消协本身的某种矛盾。这种矛盾的心态其实并不难揣测,一方面,以新的法律精神来为消费者维权实属天经地义,只能迅速兑现而不能虚与委蛇,但另一方面,兰州水污染事件发展至今早已不是单纯的环境事件,它甚至还搀杂了政府干预、舆论危机应对等多种因素,此时倘若以“全国首例”的姿态出面为消费者维权,势必招致其他可能的压力。甘肃消协在委婉地表示将研究,也是在进行下意识的权衡和比较。

  这是可以被理解的权衡,却不能成为一种决策性的作为。顾名思义,消协理当为消费者维权。进一步从其发展的历程来看,如果说消协的早期功能,在于唤醒社会沉睡的维权意识,那么它发展至今,则愈加需要去直面种种复杂的消费事件。毫无疑问,水污染正在成为其中无法逃避的复杂社会性事件。水污染事件的复杂性,既体现在维权个体天然的博弈弱势,更在于它往往还会与管理者的政绩乃至地方形象相关,进而招致被异化的处理方式。既然新消法已赋予其起诉权,消协当不负消费者集体之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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