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下班后和同事聚餐起冲突,被“炒鱿鱼”冤不冤?
作者:卢越
讲法律知识 ,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下班后和同事聚餐,怎料酒后冲动,和同事起了冲突,还误伤领导,因此要被公司解雇。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曹某为庆祝升职加薪,邀请了几个同事于当晚21点到公司附近的饭店就餐。用餐过程中,曹某和其直属领导马某产生言语上的不悦,加之酒精作用,曹某又与另一名同事发生口角,一气之下拿起骨碟扔向同事,结果扔歪砸到马某的鼻子。马某随即就医并报警。
事发一周后,曹某收到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称曹某以个人名义邀请部分员工一起聚餐,饮酒后言行无状,侮辱谩骂员工、扔东西打员工,导致马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公司决定与曹某解除劳动关系。
事发两个月后,公安机关就曹某在聚餐过程中误伤他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曹某行政拘留五日。
曹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机构认为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曹某的行为影响了公司经营秩序、内部团结或公司形象,裁决支持曹某的仲裁申请。
公司诉至法院,提出曹某当晚的聚餐行为属于公司团建且尚在上班时间,应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一审法院认为曹某以个人名义邀请部分员工一起聚餐,不应当视为公司团建,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来听法官怎么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法官孙青:
本案中,曹某的行为虽有不妥之处,但需要进一步结合曹某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起因以及其行为产生的影响等,来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及其是否达到严重违纪程度。
事实上,曹某与同事的争执、误伤发生在下班后,事发地点并非工作场所,同事间聚餐氛围私密、轻松,事件起因为同事间酒后言语失当,与工作无关,最终造成的影响范围也仅是参与聚餐的人员。
曹某的行为并未对公司的经营秩序、内部团结或公司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公司将曹某辞退过于严苛。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解除劳动合同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应当秉持审慎原则,坚持最后手段原则,穷尽其他管理措施依然不能使劳动关系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再行采取。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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