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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依法 平等

2019-05-19 13:06:1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产权司法保护,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是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举办第十六期“案例大讲坛”,聚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了研讨。来自办案一线的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学专家、律师、企业家代表共聚一堂,围绕典型案例畅所欲言,积极建言献策。

  坚持平等保护,坚持罪刑法定

  围绕如何从程序法、实体法层面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和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与会代表各抒己见,屡屡碰撞出智慧的火花。

  依法、平等,这是研讨会上出现频率最高的两个词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要求用法治的观点、思维、方式来研究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郎胜表示,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应坚持罪刑法定,坚持审慎原则,准确衡量把握其社会危害性,依法平等保护。

  “所谓平等保护就是不论是民营还是国有,不论是参股还是控股,司法均应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产权,一体打击侵权行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沈丙友表示,增强民营企业家安全感必须做到审慎打击与无差别保护。“除平等外,对民营企业的保护还应具有持久性,不能因经济形势的好坏而忽冷忽热。”广州大学教授、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董皞补充道。

  具体到刑事司法保护层面,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黄河表示,刑事立案环节是民营企业家面临刑事风险的开始。他建议把好刑事立案关,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件管辖标准,在理念上区分诉讼程序上的“先刑后民”、案件定性上的“先民后刑”以及审理案件中的“边民边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检察机关需要严格把握逮捕的条件,“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作为适用逮捕的基础性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作为适用逮捕的否定性的条件,社会危险性作为适用的核心要件并且适用比较高的证明标准。”

  此次研讨案例多数为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再审案件如何公正审理引发与会代表们的关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秀梅认为,再审案件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衡量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还原行为实施的历史背景,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当时的政治、经济政策和当时的历史环境综合考量。

  “处理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产权案件应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表示,要强化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特别是落实证人出庭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表示,在平等保护的基础上,还应该在在司法裁量权的范围内,在追究刑事诉讼程序、强制措施使用以及刑罚处理等领域给予民营企业家优惠保护。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鲁晓明表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各方利益的平衡,审慎合理运用自由裁定,适当把握惩罚性赔偿。

  深入挖掘典型案例背后的法治社会价值

  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罗智勇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改判张文中、顾雏军等重大涉产权案件的情况。如今,这些案件已经成为标杆性的案件,为全国法院审理涉产权案件提供了样本和范例。

  “司法案例是司法智慧的结晶,一个好的案例胜过一打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表示,从案例中汲取经验和营养,对于统一裁判尺度,推动严格公正司法,促进审判工作契合社会经济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案例的形式总结审判实践的经验,对于广东法院来说,也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广东是我国民营经济最重要、最活跃、最具规模的地区之一。此次研讨的多个案件诞生在这片民营经济茁壮成长的沃土之上。

  麦赞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无罪案是其中的代表。广东高院副院长杨正根介绍,该案判决的积极意义在于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公司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之争本是正常的民事纠纷,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刑事审判应严守民事纠纷与犯罪的界限,刑法介入经济活动应牢固树立谦抑、文明等理念,谨守最后手段性的原则,切实依法维护企业家人身安全。”

  广东高院副院长胡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超分别介绍了庄臣公司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案,广州德览公司、徐占伟骗取出口退税无罪案,邓宏骗取贷款无罪案的相关情况。王勇表示,应当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不规范问题,正确区分罪与非罪问题。胡鹰结合案例介绍了广东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规范诉讼财产保全行为、平等保护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做法。陈超剖析了原审裁判文书中对是否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析论述明显不充足等宝贵经验。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孙万怀和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首任院长徐建都十分关注司法案例在审判和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孙万怀表示,由于现行法律的稳定性和现实存在多变性,使得司法案例至关重要,加强案例研究有利于推进学界和实务部门双向交流,推动司法资源、数据与成果的开放共享。徐建建议在深圳前海开展案例法实施试点,以期推动生产更多优秀司法判例,为全国法院审判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长期在基层工作,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海龙越来越感受到典型案例在释法明理中的重要作用。“案例对于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的树立起到重要作用。案例有较强的参照性,可以让人民群众感同身受,有利于帮助人民群众理解法院裁判规则。”孙海龙表示。

  用心用情用力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研讨会上,几位民营企业家代表结合自身经历,表达了对产权司法保护的十足信心和更高期待。

  “今年发布的张文中、顾雏军等重大案例,在全国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群体中引起重大反响,获得了高度评价。”全国人大代表、广东远光投资集团董事长兼总裁蔡仲光在发言中表示。他建议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保护,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释放企业家活力,同时,积极清理政府拖欠民营企业款项,切实保障企业权益。

  “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上力度空前,尤其在惩治老赖,破解执行难问题上下了很大力气,成效非常明显。落实产权保护政策虽任重道远,但前景可期。”广东中萃集团董事长林榜昭发言时说道。他希望法院能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工作力度,纠正冤案错案。

  广东楚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勇对此次研讨会的十个典型案例感触很深。“这几个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在法治的框架内,从市场经济等角度对‘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作出解释性规定,针对侵犯同一法律制度的犯罪做统一处理,规范法律适用尺度,让广大民营企业家放下了心中的疑虑,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广东高院聚焦我省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问题,优化司法服务,着力破解执行难等问题,用心、用情、用力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广东省工商联合会副主席陈昆表示。他介绍道,广东高院与广东工商联长期保持务实合作,先后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法律风险防范、民商事纷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签订《关于建立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合作机制的框架协议》,深化了双方在法治宣传、纠纷化解、风险防范等方面的长效合作。

  “民营经济的发展已成为广东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龚稼立表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建立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是广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广东法院将贡献更多典型案例。”龚稼立说。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孙航

编辑:陈思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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