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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信用承诺书及执行情况纳入社会办医机构信用记录

2019-01-02 17:38:44  来源: 中宏网

  中宏网北京1月2日电 (记者王镜榕)国家发改委官网今天就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发出通知。通知强调,探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和办事服务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组织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就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等内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信用承诺书及其执行情况纳入社会办医疗机构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国家发改委会同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等,就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创新工作思路,发挥部门合力,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积极性。指导原则是:流程规范透明,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改革相协调,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优化审批工作程序;审批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营造良好准入环境;工作衔接顺畅,强化跨部门审批工作衔接,促进各项政策相互衔接、落地管用,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审批效率;服务便捷高效,加强审批信息公开,提高服务意识,建立评估机制,让社会办医的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明确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

   通知明确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工商(市场监管)、民政、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区、市)社会办医疗机构(仅指内资,下同)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督促和指导地方依据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程序,压减审批工作日。省级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内容包括:审批事项、流程关系及审批事项的受理部门、法律法规依据、受理条件、审查要求、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推进医疗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通知规定制定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基于但不限于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相关规定;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

  一是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规范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凡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

  二是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对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均不以取得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三是推进医疗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医疗机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四是简化部分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医疗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是实行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各地可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或地方自行确定床位数以下的具体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政策操作障碍要不等不靠、尽早解决

  通知要求,加强跨部门审批过程的工作衔接,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做好相关联的审批事项之间的工作衔接,避免审批互为前置、反复跑腿的现象,降低社会办医的审批成本和政策风险。地方能够自行协调解决政策操作障碍的,要不等不靠、尽早解决。

  通知对有关选址、划拨用地等审批过程,落实以下要求:

   一是选址。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加强配合,做好选址相关政策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据政策规定,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地方,有关部门可依托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就医疗机构选址合规性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有关部门要对依法受限用于举办特定医疗机构、开展特定医疗服务的地点和场所尽早作风险提示,咨询意见作为医疗机构选择经营场所的参考,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鼓励地方在公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上,探索制定多部门“负面清单”形式的医疗机构选址规定,便于医疗机构举办者掌握政策。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制定暂不改作医疗服务相关规划用途的现有房屋设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要求细则,并明确办事流程。

   二是划拨用地。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民政部门对除经营场所外的相关资质作初步审查后,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有条件的初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民政部门的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按法定程序受理划拨用地申请。

  通知强调,上述有条件初审意见作申请划拨用地的参考依据使用,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具备全部规定条件后再依法完成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由此延长的审批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考核。

  探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

   通知要求,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公开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加强综合审批服务;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探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和办事服务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组织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就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等内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信用承诺书及其执行情况纳入社会办医疗机构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持续优化审批工作。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持续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作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按年度对本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听取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者等各方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审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

   通知要求,尊重和发扬基层首创精神,不断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着力解决好审批政策落实不到位、规定相互制约、流程互为前置等突出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切,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和支持社会办医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工作顺利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将适时组织对地方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支持社会办医和优化审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宣传和激励。

  责任编辑:王镜榕

编辑: 白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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