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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贵州一位代女士因为多年前身份证丢失而“被结婚”的新闻,引起舆论广泛关注。舆论关注的焦点在于,面对代女士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件、伪造户口资料进行结婚登记的事实,河北省的民政部门竟然表示“无法撤销”。
身份证是公民证明身份、从事有关活动的重要证件。一旦不慎落入他人之手,的确隐患重重。近年来,因为身份证被盗窃、遗失而导致的合法公民“被法人”、“被老赖”、“被追逃”、“被吸毒”的案例不时爆出,受害群众在多个部门之间奔跑无果,苦不堪言,以至于成为一种荒诞的“被现象”。
而此类现象的共同点就在于,有关部门纷纷表示:难解。难解的理由,正如上述“被结婚”事件中婚姻登记部门所表示的: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权限,故撤销不了。建议当事人要么让公安局出具被胁迫结婚的证明,要么到法院走法律诉讼程序……
事实果真如此吗?
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禁止重婚;在第十条“婚姻无效”的规定中,第一种无效的情形就是重婚的。根据上述新闻,代女士的婚姻记录一共有两次,第一次是2011年她与男友在重庆登记结婚,这是合法有效的婚姻。第二次是2013年被她人冒用身份资料在河北登记结婚。这个第二次“被结婚”,依法显然属于无效婚姻。既是无效婚姻,作为专司婚姻登记的民政职能部门,又怎会无法撤销呢?
上述新闻还透露,代女士在2013年身份证丢失后,就很快进行了补办,但她“没想到还会被冒用”。而且,因为被重复登记结婚,她的购房审核材料没办法通过,无法完成购房程序,面临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根据我国身份证法,公民身份证的管理部门为各级公安机关。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做出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既然代女士在丢失身份证后已经及时进行了报失和补办,那么,她的与身份证相关的合法权益该不该得到保护?那个冒用者的违法行为该不该受到处罚?
进而言之,我们制定婚姻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婚姻关系和结婚自由;制定身份证法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公民的合法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相反。
现代行政法治一般包括三层涵义: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采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
相关部门不能在维护公民权利时畏首畏尾、无所作为。这里的作为,既包括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法律的规范原则精神得到落实,也包括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家行政管理承担着按照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大职责。必须坚持一切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总之,各种荒诞不经的“被现象”,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损伤社会公平正义,严重违背法治原则法治精神,不但有解,而且必须有解,尽快有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