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注意啦!这个假可不是职场女性“专属”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休产假作为职场女性的权益一直受到关注。然而,近年来,随着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提出,“奶爸”休陪产假的话题一再冲上热搜,对企业依法行使管理权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王先生在一家文化公司上班。去年3月13日因妻子突然生产,王先生通过电话向公司申请休陪产假并获得准许;休假期间公司电话通知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其工作邮箱关闭、从微信群中删除。
公司称,开除王先生是因为他未经请假擅自离岗回家休陪产假,属于旷工行为。王先生认为公司开除违法,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2023年2月26日至2023年3月27日的工资差额1.7万余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一起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四级高级法官马卫丰: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案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已解除,但对解除原因各执一词。公司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其提供的考勤表真实性无法确认,法院不予采信。
因该公司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所以应依法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六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完善陪产假休假规则,不得无故拒绝劳动者休假审批,对于重要岗位、阶段性工作等客观情况确实无法让劳动者一次性休假的,应与劳动者积极协商沟通,共同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各位“奶爸”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好陪产假的审批手续,与单位同事做好工作交接;休假期间积极承担家庭责任,共担育儿义务,给予妻子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减轻女同胞在育儿阶段的负担,共建和美家庭、共创幸福生活。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了,下期见。
监制:赵洁 兰海燕
策划:张伟杰
撰稿:周倩
主持:李逸萌
制作:窦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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