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 虚拟主播三个月未播出,幕后真人担责吗? - 视频 - 中工网

中工娱乐

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 虚拟主播三个月未播出,幕后真人担责吗?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4-04-12 08:12

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虚拟主播三个月未播出,幕后真人担责吗?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数字背景下,虚拟主播广受年轻人喜爱。他们通过虚拟数字技术打造虚拟形象,由真人演员提供动作、声音、情绪等,其中虚拟形象被称为“皮套”,真人演员被称作“中之人”。

主播史某因声音甜美成为一名“中之人”。2022年她与苏州某科技公司签约,约定由公司为史某提供虚拟形象“乘黄”作为“皮套”,双方合作两年,公司对直播账户享有管理权;扣除平台税费后主播占八成,公司分两成,如主播单方面提前解约构成根本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2023年7月,因史某长达3个月未直播,公司向史某发送违约通知,明确合同解除,要求史某支付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双方协商无果,公司诉至法院。史某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应予适当减少。

法院认定,双方合同于2023年7月5日解除,史某还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

法院是依据什么来判定违约金数额呢?虚拟主播与真人演员在法律上又有什么关联?听听律师的解答。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专委会主任石小峰律师:

根据民法典585条第2款的规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减少或增加违约金的数额,以符合违约金设立的损失填平原则。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应综合考量守约方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同时还应当兼顾对违约方的惩罚性因素。

该案中,虚拟主播和“中之人”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将直接影响损失的认定。如果具有“身份同一性”,虚拟形象没有复用的价值,违约损失就可以按照虚拟形象的制作成本进行折旧计算。如果不具有“身份同一性”,虚拟形象可以实现复用,应综合考量虚拟形象的使用价值确定违约行为对虚拟形象价值的贬损程度。是否具有身份同一性,要看虚拟形象的使用是否依赖“中之人”的面部特征、姿态、表情,更换自然人是否可完成对形象的驱动等因素,也要看直播时长、粉丝数量、打赏用户集中程度等方面是否表现出粉丝受众对“中之人”高度黏性。从该案的事实来看,虚拟形象“乘黄”与史某是不具有“身份同一性”的,因此法院酌情降低了赔偿金额。

目前,虚拟主播正在逐步成为新兴产业技术的代表,同时,该行业也面临法律风险,比如“中之人”的权益保障、虚拟形象的权利归属等。希望通过司法裁判,推动行业规范化监管,助推虚拟主播行业合法发展。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了,下期见。

监制:赵洁 兰海燕

策划:张伟杰

撰稿:周倩

主持:李逸萌

制作:窦菲涛

责任编辑:柳阳

媒体矩阵


  • 中工网客户端

  • 中工网微信号

  • 中工网微博号

  • 中工网抖音号

中工网客户端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马上体验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4 by m.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