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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娃娃们的“舌尖安全”划出特别保护区

《工人日报》—中工网评论员 吴迪
2020-05-19 07:09:09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从长远看,如何从源头上、在全链条各个环节监管“特医食品”,是必须重视的问题。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所有消费者都是专家,也不能寄希望于所有商家在利益面前永远不撒谎。

  据湖南电视台报道,近日,湖南郴州永兴县一家母婴店将一款“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销售,在家长对“固体饮料”字样质疑时,店方仍表示“等同于奶粉”,最终导致食用的患儿出现颅骨突出、体重下降等异常情况,甚至被确诊为“佝偻病”。目前已有5名家长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对此,湖南省政府责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郴州市等组成调查组对涉事商家彻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很多人看来,这起事件是由“假奶粉”引起。事实上,罪魁祸首“固体饮料”与奶粉“八竿子打不着”,前者是在“碰瓷”后者。

  新闻中的宝宝们因牛奶过敏或乳糖不耐受等原因,被推荐食用“特医奶粉”——一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因“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所以其蛋白质、脂肪、微量元素等营养成分都有严格的国家标准;而“固体饮料”除了蛋白质含量外,对其他营养成分没有太多强制要求。倘若把“固体饮料”当作“特医奶粉”长期给宝宝食用,显然会坏事。

  当地多次出现把“固体饮料”当作“特医奶粉”销售的事件,一是因为经销商不仅夸大宣传,更有虚假宣传的成分。日前,湖南郴州将上一起同类事件定性为虚假宣传,虽然此次事件还在调查中,但导购说“等同于奶粉”已经很直白。二是相关监管存在难点、盲点,之前当地同类事件的结果是责令“退一赔三”,难以震慑无良商家。而去年7月,就曾有权威媒体对“固体饮料”冒充奶粉流入市场做过报道,指出相关企业注册地、办公地、生产地分处不同省市,并在各地代理分销,给监管合力带来困难。

  某些特殊商品有一定相关性,消费者有时不容易区分,而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中未能完全廓清边界和明确违规担责情形,这给不良商家打擦边球和“碰瓷”留下可乘之机。比如,尽管近年来保健食品的管理日臻完善,但依然有一些人被保健品夸大宣传的所谓“药品功效”迷惑,不去医院、不吃药,甚至付出生命代价。再如,我国有特定疾病和膳食要求的患者比较多,“特医食品”市场大,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等相关的国家标准建立时间较短,且描述多侧重于成分含量等最基本的内容,难以涵盖当下市场发展的现状。

  从长远看,如何从源头上、在全链条各个环节监管“特医食品”,是必须重视的问题。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所有消费者都是专家,也不能寄希望于所有商家在利益面前永远不撒谎。唯有正本清源,才能让“特医食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不妨给“特医食品”划出特别监管区域。就像处方药、管制药等必须“谨遵医嘱”的情形一样,针对牛奶过敏婴儿、糖尿病病人、术后恢复患者等特定人群的“特医食品”既然有特殊医学用途并同样必须遵医嘱,就应有特殊的管理机制,并完善违规惩处细则。比如规定医院专卖、携处方购买等,或者设立“特医食品黑白名单”,针对特定需求划出清晰边界,什么能生产、怎样备案和销售,什么不能宣传、标识,监管重点放在哪里,投诉举报方式如何简化等。这样的“黑白名单”对商家是利剑高悬,对消费者则是一份安心贴士,对监管部门而言也会更加有的放矢。

  在管理“特医食品”上,一些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比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准中,把销售作为一个组成部分作出专门规定。事实上,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也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可见,在广告宣传方面其实是把“特医食品”当药品看待的。那么,在相关监管方面也应有同样理念的体现,并有更多作为。

  给娃娃们的“舌尖安全”划出特别保护区,完善监管,形成合力,已经刻不容缓。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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