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2014年7月4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胡可明
7月4日上午,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在京召开。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胡可明发言。 中工网记者 吴超君 摄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劳动法》的颁布施行,为实现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劳动关系契约化,统一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
《劳动法》颁布20年来,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管理方式,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清理劳动方面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界定执法权限、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不断更新经营管理理念,在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注重营造平等协商的民主管理氛围,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劳动者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明显增强。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劳动法》颁布施行20年来,劳动者在就业、职业培训、劳动合同、工资收入、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障。
制度建设事关全局和长远。《劳动法》的颁布,为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依据。20年来,国务院制定了十几部《劳动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为保护女职工、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为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加大劳动保护力度,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此外,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劳动领域的部门规章100多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劳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近200部、地方政府规章100多部。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得以丰富、完善。
为保障《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法规规章备案审查职责,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及时建议制定机关予以纠正,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为保障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落实,强化对劳动管理行为的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积极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及时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劳动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变更,妥善解决了劳动行政争议,化解了劳动关系纠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劳动关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要求我们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从中国实际出发,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使《劳动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稳,则社会稳。我们将以《劳动法》颁布20周年为契机,继续完善劳动法律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