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相关劳动法律知识问答-工会-中工网
首页学习时政看点工事全总工会评论权益视频财经企业就业民生国际军事理论汽车健康人物书画摄影旅行文化公益教育娱乐体育

中工工会

职工之声

全总领导

王东明 全国总工会主席

陈 刚 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机关党委书记

张少琴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翁杰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晓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谭天星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江广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王少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李晓钟 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马吉孝 青海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房建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魏地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马   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候选人

郭明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巨晓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高凤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茂华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组织部部长

许山松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相关劳动法律知识问答

2020-02-14 09:01:19 来源:中工网

  随着企业陆续复工,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劳动纠纷也逐渐增多。为妥善预防与应对此类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各级工会采取不同方式为企业和职工释疑解惑。有的举办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法治微课堂,有的用新媒体宣传劳动法律知识,有的聘请专业律师为职工解答,对风险较高的劳动关系问题加以法律分析,以引导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助力疫情防控工作,为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小编在此借花献佛,综合部分相关典型问答,以供参考。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

  用人单位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应聘人员可以通过协商、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用人单位可以与应聘人员协商,通过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入职问题。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吗?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感染新冠肺炎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患此病为由拒绝录用,也不能对其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新冠肺炎有高度传染性,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职工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如何安排?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按以下顺序安排:(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职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职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待岗: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对于重点疫区或者近期有过重点疫区工作、旅居史的返岗职工,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1)职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职工依法进入医疗期。

  (2)若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职工,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3)若职工未确诊也未疑似,用人单位可以安排14天自行隔离观察。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来回路线等个人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从重点疫区返岗报到,拒绝隔离观察,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构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对于发现该职工为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职工拒绝接受隔离观察的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刑事处罚。

  各地政府就复工时间及要求规定不一致,涉及到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复工时间和要求该以哪个规定为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简而言之,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工地的政策要求安排复工。

1 2 3 共3页

编辑:葛文琦

图片新闻

热点专题

深度报道

职工之声

新闻日历

友情链接

中华全国总工会 | 中国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网 | 中国工会权益保障网 | 全国工会社会组织工作信息平台 | 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网 | 中国工会普法网 | 中国工会女职工工作网 | 中国职工教育网 | 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2 by m.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