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受伤被“甩锅” 法援律师助力获赔工伤款 - 看点 - 中工网

中工娱乐

劳务工受伤被“甩锅” 法援律师助力获赔工伤款

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更要考量双方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4-08-08 07:09

原标题:劳务工受伤被“甩锅” 法援律师助力获赔工伤款(主题)

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更要考量双方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副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赖志凯

阅读提示

法律专家表示,用人单位采用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劳动关系,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还会引来败诉结果,被判赔偿劳动者的保险待遇、福利待遇等。

北京某车辆公司的刘平安,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此前,该车辆公司没有为他缴纳医疗保险费,伤情发生后又拒绝支付医疗费等。刘平安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才得知,其入职公司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无法认定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保障部门无法受理他的申请。但是,该车辆公司的工资发放金额、时间较为固定,刘平安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接受该公司微信工作群内人员的安排和管理。

在北京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劳动仲裁认定刘平安与公司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支持了刘平安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工会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刘平安收到了公司支付的赔偿款19万元。

近日,刘平安向工会援助律师送来了“维护法律尊严,为民主持公道”的锦旗以示感谢。

原来是劳务派遣工

2016年4月5日,刘平安入职北京某车辆公司,担任漆工。在职期间公司没有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每年为其投保了人身意外险。

2023年5月,刘平安在工作时不小心摔伤,伤情较重,因未缴纳医疗保险费,他承担不起高额的医疗支出,只能请病假回家治疗。

经过几个月的治疗休养后,刘平安返回工作岗位。让他没想到的是,公司不仅拒绝支付其受伤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开销,而且拒绝为其安排工作,还将他赶出了公司宿舍,并以劳务用工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万般无奈下,刘平安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刘平安直接前往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告知,由于车辆公司与其签订的是《聘用(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标准,因此需要在劳动仲裁确认与某车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才能进行工伤认定。

2023年10月20日,刘平安申请劳动仲裁。随后,他就近到北京市大兴区总工会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刘平安的法律援助申请被审核通过后,杨冬妮律师被指派作为他的代理律师,并及时进行了约见。

在了解案情后, 杨冬妮律师协助刘平安收集和整理了《劳务(聘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2016年至2023年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单(电子版)、公司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住院病案等案件相关证据,确定了下一步工作方案。

劳动关系得以确认

2023年11月27日在庭审现场,工会律师发表自己的意见:“劳务合同双方均符合劳动用工的主体资格;《聘用(劳务)合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合同期限等要件;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刘平安)需要服从甲方管理、完成甲方要求的工作内容、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等;刘平安从事打磨、漆工属于某车辆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公司对此也认可;某车辆公司以公司账户每月按期向刘平安支付劳务费。”

杨冬妮进一步陈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以上主要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杨冬妮在庭审时说。

2023年12月25日,仲裁委下达裁决书:虽然刘平安与某车辆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刘平安接受该公司的用工管理,与该公司具有经济从属性及人身依附性,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

“仲裁委最终支持了刘平安要求确认2016年4月5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与某车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杨冬妮告诉记者。

2024年1月8日,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刘平安再次申请工会法律援助。

职工拿到19万元赔偿款

2024年3月27日,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初步举证、质证后,在审判长询问下,双方均同意进行调解。

2024年4月16日,杨冬妮律师与刘平安共同参加了审判长主持的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该公司仍极力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以刘平安无需参与公司考勤打卡,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时间为由,主张他属于公司临时工,并拒绝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杨冬妮随即找出了公司领导在工作微信群中安排他到岗工作的通知和排班表等相关证据。杨冬妮在争得刘平安的同意下,与某车辆公司进行了多次商议。

最终该公司同意一次性向刘平安支付调解款19万元。刘平安在《调解书》送达后的一周内收到了赔偿款,后续治疗的重担得以缓解。

刘平安激动地告诉记者:“要是没有工会提供法律援助,我们真是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今能拿到19万元的调解款,真是感谢工会组织!”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董梅律师认为,该案为典型的名为劳务关系实为劳动关系案件。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为了减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风险,或者以避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理由,往往选择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此时如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往往主张自己与劳动者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需依照工伤的赔偿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仅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还要考量双方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采用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劳动关系,不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还要赔偿劳动者的保险待遇、福利待遇等,并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为保护劳动者隐私,文中刘平安为化名)

责任编辑:肖天

媒体矩阵


  • 中工网客户端

  • 中工网微信号

  • 中工网微博号

  • 中工网抖音号

中工网客户端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马上体验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4 by m.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