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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个案微观】承揽协议能“抹掉”快递员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吗

法院提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作形式审查和判断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2-03-31 07:38

  【说案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个案微观】

  原标题:承揽协议能“抹掉”快递员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吗(主题)

  法院提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作形式审查和判断(副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明明是快递小哥、外卖骑手,却被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与A公司签的合同,却由B公司发工资……一些平台通过引导劳动者签订合作、转包协议等,试图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认定难,成了不少新业态劳动者面临的真实困境。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新业态用工案件又是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在以下这则案例中,法院结合用工企业对劳动各环节管控情况、实际履行情况等,在查明真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相应认定。这对审慎处理新业态劳动用工纠纷具有典型意义。

  【案情回顾】

  小周在上海一家物流公司经营的快递站点工作了两年。去年上半年,小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小周提交了工作证明、员工手册、邮件及聊天记录截图等,以证明其受公司用工管理,为公司员工。在小周提供的银行明细中,有他向公司转账的记录,并注明是“某站公款”。

  公司则提供了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自雇者服务协议、项目外包服务三方协议等,以证明公司将部分站点业务发布至用工平台,小周与该平台系承揽关系。就公司是否对小周有过考勤,小周是否与第三方签订过承揽协议,双方各执一词。

  最终仲裁裁决:小周与公司于2020年3月22日至2021年4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后,双方均不服,先后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小周的工作内容属物流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可见其在为公司工作。公司称小周与第三方建立承揽关系,属于灵活用工人员,而非自有员工,该公司对以上主张应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因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故判决小周与该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至2021年4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确认小周在物流公司经营的快递站点工作,与公司有直接转账往来。小周提交的工作证明盖有公司公章,公司虽表示因时间较久无法确认公章真实性,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反驳。因此,小周提供的证据可予采信。

  公司主张双方是承揽关系,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其既未能明确自有员工和承揽关系人员在用工管理、发放款项等方面的区别,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周属承揽关系人员;且该公司提供的承揽协议等系打印件,相关APP平台无法打开,在小周予以否认情况下难以采信。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小周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以案说法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认为,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难以完全适用于新业态纠纷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如何统一的困难。

  在吕帅看来,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平台企业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平台企业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为平台企业工作的持续期间、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认定劳动关系。

  对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认定,仍需回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规定的“三要素”,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无论双方是否签订、签订的何种合同、协议,如实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存在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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