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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党员干部工作作风的好坏,关乎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改进作风,就是要坚持常态化的制度建设。在当前,就是要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切实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问题,认真整改,狠抓落实,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改进作风常态化的制度设计要科学。正义是法规的生命和灵魂,制度的优与劣,决定着制度执行力的高与低。一是制度建设必须持定“无赖原则”。应有这样一个假设,就是每个人都是“无赖”,只有以硬性的制度制约,才能让其规规矩矩服从公共利益。英格兰著名思想家休谟提出,制度设计要从“最坏”情形出发,不能对人的“觉悟”心存侥幸。二是制度操作必须具有可行性。制度是运用于实践的,不是用来装饰的。它必须具体、可操作,具有内在逻辑性。既有实体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规定;既有宏观架构,又有微观措施。要在实际工作中行得通、用得上。三是好的制度应该上升为法律。只有把制度变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和惩治性。这样,才能让遵纪守法者在全社会畅通无阻,使不守法律和制度者在社会上无立足之地。
改进作风常态化的制度执行要有刚性。立法难,执法更难。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就会形同虚设,执行不到位,就会如同一纸空文。英国思想家培根说得好,“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则认为:“制止犯罪发生的最有效的手段不在于刑罚的残酷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作风建设为什么不具有迅速性,邓小平曾作过精辟的分析:这些年来党内确实滋长了过分容忍、优柔寡断、畏难于软,息事宁人的情绪,这就放松了党的纪律。因此,我们在执行制度方面,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歪门邪道,而是要具有刚性要求,要建立健全惩处问责机制,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对违反制度的人和事,必须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要求,严格问责、落实制度。
改进作风常态化的制度建设要做到“阳光行政”。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阳光行政”就是要增强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做到阳光决策、阳光行政、阳光监督,推动权力运行全过程、全方位地处于阳光之下。这是避免权力运行失范、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和改进作风的治本之策。所谓“阳光决策”,就是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让人民群众的意愿在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所谓“阳光行政”,就是采取适当方式向人民群众公开执行权力的主体、内容、程序、规则和结果等信息,实行开门行政。所谓“阳光监督”,就是对权力的监督要全面、及时、有效,就是要建立健全主体清晰、责任明确、权力配置平等的惩治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改进作风常态化的强大推力。只要真正做到制度建设的“阳光运行”,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就会更加深入人心,老百姓对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愿景就一定能够实现。
(作者系湖南商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