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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罚酒三杯”到死刑,药物临床数据还敢造假?
晏 扬
//m.auribault.com2017-04-14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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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靠造假骗取批文生产出来的药品,甚至比假药危害性更大,不但能逃避监管,还使得执法部门无法查处,消费者无法投诉索赔。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司法解释,首次将临床数据造假骗取药品批文纳入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见4月12日《南方都市报》)

  新药上市须先获得批准文号,获得批准文号须有临床试验数据支持,以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关乎民众的生命健康,兹事体大,所以临床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容不得半点马虎,更容不得半点虚假。

  然而,目前药物临床数据造假问题却令人吃惊——2015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公告,要求申请人对申请上市和进口的1622个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自查;一年后,撤回申请数量占到注册申请总数的83%!为什么超过八成的申请被主动撤回?其中原因不难猜测。

  药物临床数据造假,发现、查实殊为不易,而处罚一直以来都是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措施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拉入黑名单等,均限于行政处罚,且处罚对象以机构为主,对个人的处罚力度更有限,某种程度上更像“罚酒三杯”。

  显然,相对于药物临床数据造假带来的巨大危害,处罚力度就显得严重不对等,亟须加大处罚力度。根据此司法解释,“对于药品注册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可以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说,药物临床数据造假并骗取批文将视同卖假药,与卖假药同罪。而根据《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从行政处罚到最高可判处死刑,这个跨度的确很大。将药物临床数据造假等同于卖假药,笔者认为,很有道理、很必要。因为用虚假数据骗取药品批文,生产出来的药品在安全性和有效性上存疑,本质上与假药无异,只是披着一层合法的外衣,而这层外衣是通过弄虚作假获得的。而且,这些药品将会对民众的生命健康造成难以预料的危害,在后果上也与假药无异。

  进一步说,靠造假骗取批文生产出来的药品,甚至比假药危害性更大。因为,当执法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假药时,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查处;当消费者买到假药时,可以理直气壮地投诉索赔。而那些有正规批文、披着合法外衣的“真的假药”,则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使得执法部门无法查处,消费者无法投诉索赔,其造成的危害无疑更大。所以,加大对药物临床数据造假的惩处力度,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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