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该有正确的认知,不要自愿放弃自己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愿”为由,减损劳动者的权益,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终可能得不偿失。人社部门应尽快对“自愿放弃社保”“自愿加班”等模糊的制度边界给予厘清。
近日,福建福清市公交车司机陈师傅于工作期间突发心梗猝死,被公司以其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为名拒予认定工伤,该事件引发舆论关注。目前,这名司机已经被福清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市交通局将确保赔偿金及时赔付到位,众多网友悬着的心暂时放了下来,而该事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依然被舆论持续关注。
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不论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都会被认定工伤。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猝死,企业拒绝认定工伤是非法的,劳动者及其家属可以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进行认定。认定工伤后,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负担工伤赔偿金。
尽管猝死司机已经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企业所属主管部门也承诺确保赔偿到位,但这一事件引发社会广泛热议,分析、重视其传递出的警示价值,依然十分必要。
就劳动者而言,签署诸如“自愿放弃社保”之类的声明或者承诺,是不可取的。现实中,有些劳动者出于眼下尽可能获得更多收入或者对社保制度理解不到位等原因,在用人单位或明或暗的引导下,签署了类似声明或者协议书,一旦发生事故或者无法享受社保权益,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还有可能引发社会纠纷。对此,劳动者应该有正确的认知,不要自愿放弃自己的权益。
就用人单位而言,其警示意义在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是其自身可以处分的权利,劳动者“自愿”之类的说法并不会得到法律承认。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愿”为由,减损劳动者的权益,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终可能得不偿失。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免责,反而需要自行负担工伤赔偿金,就是一个明证。事实上,随着国家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类似行为会受到严格监督和制约,明智的用人单位应该放弃类似“小算盘”,少打一些“擦边球”。
从相关部门而言,这一事件也有一定提示意义。人社部门应以此为鉴,尽快对“自愿放弃社保”“自愿加班”等模糊的制度边界给予厘清。比如,福建省人社厅明确,企业要求职工自愿放弃社保是违法行为,相信有了这样的明示,会减少或杜绝其他用人单位步其后尘。期待人社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指导用人单位清理类似违法行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判定用人单位行为违法的同时,还应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或者地方发出司法建议书,给予提醒和防范。
就工会而言,在履行维权服务职责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劳动领域中的“被自愿”等现象,有针对性地通过“两书”制度,督促用人单位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引导用人单位自觉远离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做法;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合法用权,树立以职工为中心的思想,多做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不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
剖析典型个案,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劳动关系领域相关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才能更顺利地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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