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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镇政府起诉县政府的启示效应
//m.auribault.com2014-08-18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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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地处湖南洞庭湖区的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镇政府起诉县政府”的案件。作为下级的三仙湖镇政府因为当地渔场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将上级单位南县人民政府以及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要求县国土局重新确定土地为镇集体所有。八月下旬,此案将再次开庭审理,引发社会关注。

  面积几千亩的渔场到底该归村集体还是镇集体所有?这个问题引发了一桩“镇政府起诉县政府”的官司。抛开官司双方的是非曲直不谈,镇政府敢于将县政府告上法庭,这一行为本身就让人感觉很新鲜。镇政府与县政府同堂辩理、侧耳听审,而充当“裁判”的竟是县法院,可以想见,那是怎样一番景象?无论判决结果如何,起码这一对簿公堂的场景已让人感觉到法制的力量。它不仅将上下级政府置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更可贵的是,将法律推到了评判对错的前台。

  在以往类似事件中,下级部门对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大多是绝对服从,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下级即使有异议,也多半是找更高的权力部门反映问题,以期“以大权制小权”,极少有单位尝试让法院来做“裁判”。几千年来,国人解决一些疑难、棘手问题的习惯,就是哪座“庙”更大就选择去哪儿烧香,而不管“庙”里是不是拥挤,是不是有求必应。也就是说,很多本该由法律解决的问题,推给了行政权力。这一方面造成行政部门不堪重负,不断增加人手导致机构臃肿;另一方面可能诱导权力僭越法律,进一步形成“权大于法”的恶性循环。

  显然,“权大于法”的观念,说轻一点是舍本逐末,说重一点是本末倒置。它所造成的更大危害,是解决问题的很多途径发生错位,进而日益淤塞。要打破这样的怪现状,唯有将法律提高到它本来应处的位置,让“法高于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为准则。三仙湖镇政府状告南县政府一案,或许具有“破冰”价值。

  但有论者认为,不能过于乐观地评价这场官司。原因有二:一是担心权力的干扰拉偏法律的准绳,且镇政府的干部可能被县政府的领导穿小鞋,影响其“推广”价值;二是镇政府实际要起诉的是县国土局,而县政府只是作为法人资格而被起诉,并不能完全视之为下级起诉上级,因而其“破冰”意义有局限。其实,公众有此类质疑,只能证明“坚冰”的牢固程度,而不可否认此事的启示效应。应该看到,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不期待因为这场官司的出现,“镇政府状告县政府”马上就能成为常态;但我们相信,在打造“法治政府”的过程中,任何一点小小的进步,都可能积累起来,成为推动“权高于法”的坚实力量。

  法治社会的核心,就是要有符合法治精神的“运行规则”,基本精神就是平等。在行政关系中,下级当然要“听话”,要严格执行上级安排的任务;但在法律关系中,双方都要依法行政,承担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并站在“同一高度”接受法律的公平丈量。今年10月份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首次聚焦“依法治国”。但愿三仙湖镇政府这桩官司,能提供给我们更多的标本价值和有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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