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服务指引》来啦!-工会-中工网
中工网首页 时政 评论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企业 工会 维权 就业 论坛 博客 理论 人物 网视 图画 体育 汽车 文化 书画 教育 读书 娱乐 旅游 绿色 城建 社区 打工

中工工会

劳动维权

全总领导

王东明 全国总工会主席

陈 刚 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机关党委书记

张少琴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翁杰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晓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谭天星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江广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王少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李晓钟 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马吉孝 青海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房建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魏地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马 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候选人

郭明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巨晓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高凤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茂华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组织部部长

许山松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服务指引》来啦!

2020-03-20 12:27:11

  “延迟复工期间”和“延长春节假期”

  到底有什么区别?

  未返岗期间的职工工资该怎么发?

  企业复工后要做好哪些防护工作?

  ......

  针对复工复产期间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湖北省总工会组织职工法律服务团编制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服务指引》。我们一起看看吧!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问答

  一、复工复产篇

  1.疫情期间如何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重点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

  2.疫情防控期间经营困难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方式降低用工成本以稳定岗位避免裁员?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但企业降低人力成本和运营风险应以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切忌简单粗暴、毫无预警的单方降薪。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返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信息的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4.延迟复工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

  具有强制性。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延迟复工的规定是基于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具有强制性,企业应该按照要求执行。除明确规定可以提前复工的特殊行业之外,企业不得提前复工。否则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若企业不具备复工条件,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5.延迟复工期结束后对于拒绝返岗的职工,企业应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应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员工,企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6.复工返岗员工拒绝配合疫情防控,企业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款)

  7.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应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

  8.复工复产,职工有哪些防控义务?

  (1)应如实申报。员工返岗前,应主动向单位进行申报个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行动轨迹、接触人员状况。

  (2)应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戴口罩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不到人多的地方聚集。

  (3)主动报告。一旦有感冒、咳嗽、发烧、腹泻、乏力等情况,应立即主动报告。如未主动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任何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9.疫情期间企业可以采取哪些灵活的劳动用工方式?

  (1)地点上,采取远程在家办公的模式。对于因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开工或者员工不能按期到岗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远程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2)从时间上,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员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10.疫情期间如何对员工进行培训?

  根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疫情期间,依托“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 “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

  二、劳动关系篇

  11.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2.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不能。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13.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是否顺延?

  顺延。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4.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15.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如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

  16.疫情期间能否采取电子方式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

  17.企业能否因为劳动者是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史,就采取拒绝录用、拒绝返岗复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就业歧视行为?

  不能。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医学证明或者14天的隔离记录以确保求职者身体无恙,不会感染其他员工。

  18.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不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19.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具有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三、工资支付篇

  20.2020年春节假期及延长假期应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有关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至2月13日),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春节3天法定节假日即1月25日、26日、27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21.职工因疫情进行隔离治疗期间应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22.延迟复工期间未上班的职工工资应如何发放?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3.能否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处理。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24.如职工因疫情交通管制未及时返岗,在此期间的工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

  如职工因交通管制未能及时返岗,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如职工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和职工进行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或生活费。

  25.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延迟支付工资?

  如因疫情影响企业人资、财务均无法复工的,在复工前工资无法按时发放,属于不可抗力,企业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复工后,企业应尽快发放工资。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应通过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26.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在春节延长假期上班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基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用人单位经批准可执行综合工时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日时,要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六十二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1 2 3 共3页

来源: 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编辑: 葛文琦

图片新闻

全总要闻

热点专题

深度报道

职工之声

新闻日历

|

新闻排行

友情链接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网| 中国工会权益保障网| 全国工会社会组织工作信息平台| 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网| 中国工会普法网| 中国工会女职工工作网| 中国职工教育网| 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
京ICP证100580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09003)| 京公网安备110401200155|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本站地图| 投稿邮箱| 版权声明|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18 by m.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