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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琴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翁杰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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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天星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江广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王少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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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吉孝 青海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房建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魏地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马 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候选人

郭明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巨晓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高凤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茂华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组织部部长

许山松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广东提出在复工复产中发挥集体协商作用

开展“春季特别要约”行动

2020-03-19 07:26:59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叶小钟 通讯员王娅)广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广东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省企联/省企业家协会、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3月11日出台《关于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充分发挥集体协商作用的意见》,决定3~4月在全省开展以“同舟共济谋发展、共克时艰筑和谐”为主题的集体协商“春季特别要约”行动,就企业与职工关心的急迫问题开展协商。据悉,意见要求企业和行业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集体协商:

  稳就业保企业。受疫情冲击较大企业,以稳就业、保企业为主要目标,通过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组织职工线上或线下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受疫情影响涉及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协商解决。

  工资待遇。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通过协商适度调整职工工资水平,但不得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等有关规定,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复工企业应积极与职工方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人员聚集。企业要依法保障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特殊权益,协商解决双职工家庭照顾延迟开学的低龄子女问题。

  行业发展。在疫情防控期间面对风险、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重大贡献的行业,如医疗卫生、快递外卖等,应重点协商工资、补贴、加班费等的增长幅度。受疫情冲击较大行业,如餐饮酒店、零售百货、旅游休闲等行业,应重点协商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等问题。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编辑: 葛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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