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受侵犯可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撑腰”-工会-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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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天星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江广平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王少峰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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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吉孝 青海省政协副主席、省总工会主席、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房建孟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

魏地春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马 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兼)候选人

郭明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巨晓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高凤林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张茂华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组织部部长

许山松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安徽: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受侵犯可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撑腰”

2019-12-30 08:00:06

  新华社合肥12月29日电(记者陈诺)记者从安徽省总工会了解到,随着《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正式出台,明年5月起,当地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受侵犯可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撑腰”。

  此次条例明确,安徽省各级工会将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二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从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作为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特邀监督员,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据介绍,该委员会受理、交办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职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提供帮助。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调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经过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和职工意愿,就有关劳动争议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做好化解纠纷工作。职工和用人单位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工会应当根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作出处理意见。

  未来,安徽省总工会将进行首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分级培训、考核和聘任工作,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逐步建立从各级总工会到基层工会的多层次劳动法律监督网络。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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