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评论员 何应洋
4月1日起,湖南、重庆、福建将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前,北京、天津等22省份已于去年或今年初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海最高,为每月2590元。
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法律的“硬性要求”。《劳动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办法、调整周期、争议处理等作出相应规定,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更具刚性和操作性。同时,还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旨在用法律的形式,干预工资分配,从而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标准不只是简单体现在工资条上,它还被当作其他一些待遇的计算基数和底线,涉及劳动者多方面的劳动经济权益。比如,按规定,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失业保险金、工伤伤残津贴、单位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等等,也都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最低工资标准的每一次调整提高,对低收入劳动者尤其是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劳动者而言,都是利好。
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绝大多数企业严格落实,不打折扣,让劳动者分享了企业的发展红利。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也确有少数企业未能很好执行这一制度,利用延长工作时间、剔除福利待遇等手段,变相稀释劳动者最低工资,减损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还有一些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标准工资,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与企业的利润增长幅度不同步不匹配。
此类现象的存在,提醒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不能一发了之,要让最低工资标准真正落地见效,需多方给力,协作联动,后续的宣传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执法须紧紧跟上。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引导,让更多的企业认识到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本意和初衷,只是保基本保底线,最低工资标准并非职工标准工资。要引导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从自身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协商来确定职工工资标准,让职工的工资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管力度,劳动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前,严格监管,刚性执法,不给稀释最低工资行为以空间。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发现变相降低工资标准行为,提醒企业及时纠正,对拒不改正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企业代表组织要督促企业提升法治意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让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同时,劳动者自身也要拿起法律武器,对企业采取延长工时、剔除福利待遇等变相“稀释”最低工资的行为,敢于说“不”,依法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的双重压力,正逐步向劳动领域传导,一些企业经营遇到了很大困难,各类企业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一情况下,需要各地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也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充分评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给各类企业人工成本带来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科学测算调整的合理幅度。总之,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要多做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好最大“同心圆”的工作,只有切实兼顾了劳资双方的利益,最低工资标准才能发挥最大效能,真正实现劳资共赢、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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